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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发布理财新规征求意见稿 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拟降至1万元

字号+ 作者:生活头条 来源:未知 2018-07-21 我要评论

北京商报讯(记者 程维妙)作为资管新规的后续配套细则,7月20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

  北京商报讯(记者 程维妙)作为资管新规的后续配套细则,7月20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提出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等十条要求。且不实施“一刀切”,要求银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

  具体来看,《办法》主要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提出了十条监管要求:一是实行分类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同时,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

  二是规范产品运作,实行净值化管理。要求理财产品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资资产;允许符合条件的封闭式理财产品采用摊余成本计量;过渡期内,允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估值核算规则,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的净值。

  三是规范资金池运作,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延续对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三单”要求,以及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限额和集中度管理规定,要求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需要期限匹配。

  四是去除通道,强化穿透管理。为防止资金空转,延续理财产品不得投资本行或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规定;根据“资管新规”,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嵌套投资”其他资管产品。

  五是设定限额,控制集中度风险。对理财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提出集中度限制。

  六是控制杠杆,有效管控风险。在分级杠杆方面,延续现有不允许银行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的规定;在负债杠杆方面,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

  七是加强流动性风险管控。要求银行加强理财产品的流动性管理和交易管理、强化压力测试、规范开放式理财产品认购和赎回管理。

  八是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延续现行监管规定,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和投资顾问为持牌金融机构。同时,考虑当前和未来市场发展需要,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外,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也可担任理财投资合作机构,为未来市场发展预留空间。

  九是加强信息披露,更好保护投资者利益。分别对公募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和银行理财业务总体情况提出具体的信息披露要求。

  十是实行产品集中登记,加强理财产品合规性管理。延续现行做法,理财产品销售前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银行只能发行已在理财系统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切实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

  根据公告,《办法》与资管新规充分衔接,共同构成银行开展理财业务需要遵循的监管要求。在过渡期安排方面,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并要求银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批后,报监管部门认可。监管部门监督指导各行实施整改计划,对于提前完成整改的银行,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结束后,对于因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报监管部门同意,商业银行可以采取适当安排,稳妥有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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