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力推进民法典各分编编纂工作,在深入基层了解实践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基础上,形成了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等六编,作为一个整体提请本次会议初次审议,之后将对各分编分别进行审议和修改完善。
相较于现行的民事单行法,各分编(草案)有哪些新规,有哪些亮点?
物权编:
外墙、电梯广告收益属业主共有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据了解,物权编草案在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实践中,一些物业服务企业未征求业主意见擅自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外墙、电梯张贴广告等营利。对此,草案增加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草案还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介绍。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为落实党中央的要求,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草案专门增加一章规定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并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生活居住需要。这一制度安排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说。
针对社会高度关注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的问题,草案对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来,国务院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后,再进一步做好衔接。”杜涛说。
合同编:增加住房承租人优先承租权制度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要求,解决合同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借鉴国际立法经验,合同编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合同制度。
“为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规范电子交易行为,草案对电子合同订立、履行的特殊规则作了规定。针对实践中一些合同当事人不信守合同,欠债不还等突出问题,为保障债权顺利实现,防范因违约可能导致的债务风险,构建诚信社会,草案完善了合同保全、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则,并增设专章规定了保证合同。”沈春耀介绍。
据了解,在对弱势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保护方面,草案加大了力度。为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利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草案增加了住房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制度。此外,还规定了电、水、气、热力供应人以及公共承运人对社会公众的强制缔约义务,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
“为落实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要求,草案规定,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负有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义务,在合同终止后负有旧物回收义务,同时还规定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依法负有回收义务。”杜涛说。
人格权编:禁止性骚扰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说,人格权编草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顺应人民群众对人格权保护的迫切需求,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基础上,对各种具体人格权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为人格权保护奠定和提供了充分的民事请求权法律基础。
“草案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对人格权不得进行非法限制。民事主体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姓名、名称、肖像等,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草案还规定了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沈春耀说。
“为保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这一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格权,草案规定了权利的具体内容,还针对实践中反映较多的问题,对法定救助义务、人体组织器官捐赠、禁止性骚扰等问题作出规定。”石宏说。
据新华社“新华视点”微博报道,人格权编草案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动或者利用从属关系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处置等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
据了解,为了平衡好保护个人权益和发挥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作用之间的关系,草案在详细规定名誉权和荣誉权内容的同时还规定,行为人为维护公序良俗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行为人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事实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或者包含过度贬损他人名誉内容的除外。
婚姻家庭编:
新增1个月离婚冷静期,不再保留计划生育内容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关系到家家户户的利益。随着婚姻观念、家庭关系的变化,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婚姻家庭编草案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一些新规定。
“现行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且在对方知情的情况下,是否患有疾病并不必然会影响当事人的结婚意愿。为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草案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巡视员杨明仑介绍。
“为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遏制利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草案规定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杨明仑说。
据介绍,实践中,由于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为此,草案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对于社会高度关注的夫妻债务问题,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规定。“司法解释刚出台实施不久,尚需要进一步观察实践效果,再研究如何在婚姻家庭编草案作出相关规定。草案目前对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未作实质性修改。”杨明仑介绍。
此外,婚姻家庭编草案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中都有关于计划生育的条款。为适应我国人口形势新变化,草案不再规定有关计划生育的内容。
继承编:遗产分割前,应清偿被继承人债务
1985年我国继承法通过以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财产日益增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情形也越来越复杂。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继承编草案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促进家庭和睦,推进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
“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避免和减少纠纷,草案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草案还完善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促进老龄产业发展。”沈春耀说。
据了解,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保障国家税收应收尽收,草案规定遗产分割前,应当支付相关费用,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缴纳所欠税款,同时明确遗产已经分割时债务清偿、税款缴纳的具体规则。
“为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草案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为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草案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继承法中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杨明仑说。
侵权责任编:规定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
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侵权责任编在总结侵权责任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益做法,对侵权责任制度作出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实践中,该规定因裁判标准不明导致适用范围过宽,社会效果不是很好。为进一步明确该规则的适用范围,统一裁判尺度,草案将侵权责任法规定中的‘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石宏说。
草案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增加规定,故意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比如,有人故意将他人唯一的结婚照撕毁,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这种情况就可以考虑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石宏说。
据了解,实践中,无偿搭乘引发的损害赔偿问题争议较大,为了既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又鼓励大家助人为乐,草案规定,无偿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机动车驾驶人赔偿责任。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的要求,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要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的决策部署,草案规定侵权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损害生态环境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草案还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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