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通知中希望已接到税务部门执行此政策的征缴通知或单据所在的机构及时向协会提供汇总,将作为相关领导沟通时的参考素材。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中基协此举与近期国税总局要求部分地方政府整改创投基金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恢复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征税方法不无关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一则消息引起创投基金圈热议。据悉,近期国税总局稽查局对各地2018年股权转让的工作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国税总局发现部分地方政府对投资类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按照20%的所得税率征税。然而,这一政策并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按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由此,国税总局下发相关指导意见要求地方纠错。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此前部分地方政府为吸引私募基金落户,采用20%的优惠税率。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所得应遵循“先分后税”的原则,按照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据了解,超额累进税率有5%、10%、20%、30%和35%共5个分级,分别对应着不超过15000元、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以及超过100000元的部分5个含税级距。
若地方最终按要求进行相应整改,由于创投基金绝大多数投资回报均高于35%的税率线,则投资类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即“个人LP”)的缴税率将由20%上调至35%,税负增幅高达7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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