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会议强调,要明确政策导向,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识别、监管、处置作出制度性安排,加强金融监管的集中统一、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有效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
所谓“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是指业务规模较大、业务复杂程度较高、一旦发生风险事件将给地区或全球金融体系带来冲击的金融机构。去年5月,央行发布的一篇工作论文已提出:应进一步研究对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的识别策略,进一步认识金融市场政策干预的外溢效应和国际协作的必要性,并高度重视非银行金融机构对金融稳定的影响。
此前,我国金融领域部分监管指标已出现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与非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分开监管的情况。例如,银行业方面,根据监管要求,到2018年底,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系统性重要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及资本充足率要分别达到8.5%、9.5%和11.5%,非系统性重要银行要分别达到7.5%、8.5%和10.5%。
根据银保监会公布的银行业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末,商业银行整体的资本充足率出现下滑“苗头”,二季度末下滑幅度加大。2018年二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不含外国银行分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65%,较上季末下降0.06个百分点;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1.20%,较上季末下降0.07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为13.57%,较上季末下降0.07个百分点。不过仍在监管要求之上。
对于2018年底将迎来的资本考核“终考”,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大型银行应加强资本管理,使经营发展与资本规模相适应,确保银行不破产。只要大型银行都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效益良好”的微观个体,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就有了坚固的基础。
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黄志龙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实际上,资本充足率每年都会面临考核,而今年的考核还将面临MPA的新考核,许多新的融资方式都被划作表内融资业务,这可能会进一步加大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压力。
东北证券战略规划部高级研究员杨丰强此前曾撰文建议,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应加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建设,强化行为监管,提升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一方面,要在银行、保险、证券公司等领域培育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打造维护金融稳定的中坚力量,特别是在金融开放加快的背景下,更需要培育我国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升我国金融机构的整体竞争力,增强金融机构应对国际风险和金融体系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促进金融机构稳健发展,避免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自身成为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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