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上交所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业务规则包括“一个办法”“三个指引”,即《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上市预审核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暂行办法》规定了中国存托凭证的上市审核、初始流动性建立、上市及退市等内容。首先明确了中国存托凭证上市条件,包括公开发行条件、总市值(200亿元)、伦交所上市年限(上市3年且主板高级上市满1年)、初始规模(5000万份及5亿元市值以上)。
具体来看,根据《暂行办法》,境外发行人申请中国存托凭证首次在上交所上市,应当符合如下条件。一是符合《存托凭证管理办法》《监管规定》规定的中国存托凭证公开发行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中国存托凭证;二是发行申请日前120个交易日按基础股票收盘价计算的境外发行人平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根据发行申请日前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三是在伦交所上市满3年且主板高级上市满1年;四是审请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数量不少于5000万份且市值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五是符合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而个人投资者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应当符合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不存在严重的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境内法律、上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或限制参与证券交易情形的条件。
同时《暂行办法》规定了上市预审核及后续上市审核的总体安排,其中存在境外发行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监管机构调查,对中国存托凭证上市产生重大影响、境外发行人、保荐人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被主管部门采取限制参与证券发行相关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境外发行人和保荐人未及时回复且未按要求申请延期回复,或者在延期回复期限内仍不能提交回复文件等7中情形可中止预审核。
《暂行办法》还规定了中国存托凭证持续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与原则、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其他相关事项。一是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需要遵循公平披露、同步披露和一致性披露原则。二是对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审计做了规定,对重大交易、关联交易的披露标准进行了明确,对非交易类重大事项进行了列举。三是对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权利行使及披露、存托计划的持续披露、权益变动披露、境内市场集中度披露等问题做了专门规定。
《暂行办法》对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以及交易与跨境转换机制进行了规定。一是具体规定了中国存托凭证交易的投资者适当性条件和要求。二是明确了中国存托凭证的差异化交易机制,如做市商制度、涨跌幅限制、上市首日价格基准、除权除息安排等。三是明确了跨境转换的运作和监管要求,对跨境转换的业务流程、跨境转换机构的备案管理和合规运作要求、纠错机制和虚增中国存托凭证处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上交所指出,沪伦通业务旨在推动中英两地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此次征求意见的业务规则涉及发行、上市、交易、跨境转换、持续监管等诸多环节,以及境内、境外不同市场主体,带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此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19日。下一步,上交所将根据市场各方意见,对沪伦通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修改完善,履行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后正式向市场发布。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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