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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金融监管协调性刻不容缓

字号+ 作者:生活头条 来源:未知 2017-07-06 我要评论

据媒体报道,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即将召开,主要议题是协调金融监管。在当前分业监管与混业经营矛盾日益凸显的背景下,协调金融监管尤显必要。如何处理好金融监管上层建筑与金融

  据媒体报道,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即将召开,主要议题是协调金融监管。在当前分业监管与混业经营矛盾日益凸显的背景下,协调金融监管尤显必要。如何处理好金融监管上层建筑与金融发展实践的不协调,拿捏好监管尺度,提升监管效能,考验着监管层智慧,也决定了金融业未来的发展格局。

  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框架以分业监管为主,这一监管体系为我国经济金融秩序稳定、金融监管专业化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金融混业发展,这一监管框架的种种弊端逐渐暴露,既存在监管竞争、信息分割、协调困难,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混业业务监管准则、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等方面形成了大量的监管空白。面对我国当前金融交易跨市场化、银行业务表外化、资本流动网络化的新趋势,各监管机构如何监管、监管边界何在、如何协调监管等均不明确,这不仅导致出现了监管套利,还极易形成产品隐患交叉传染,加大了系统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从“宝万之争”中复杂的金融杠杆运用,到影子银行体系的崛起,再到跨行业、跨市场资管产品不断涌现,产品嵌套盛行,金融创新催生的复杂结构化产品通过各种通道,让资金游走于银行、证券、保险之间。各监管部门都认为自己管辖范围内是合规的,但没有一个部门能穿透产品,把握资金去向。“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分业监管模式难以为继,建立新的金融监管体制框架、提高金融监管的协调性已经刻不容缓。

  如何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有一些声音建议彻底打乱现有监管格局,或回到单一央行的大一统模式,或改变当前的职能配置,监管颠覆性重置。其实,不管最终确定哪种协调方式,追求的都是混业经营下的监管到位。统一监管改革并非是要打破现有分业监管的金融格局,而是将各类涉及开展同一金融业务的机构有序纳入监管范围,通过实施穿透式监管,确定投资范围、资本约束、杠杆限制、投资者适当性等监管要求,明确管理链条上的各个主体及其相应责任,建立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体系和处置机制,补齐监管短板,避免监管空白,防范金融风险。

  除了强化监管,金融监管协调更需在基础设施和政策、监管信息上形成协调共享机制,建立全国统一、共享的金融信息综合统计系统,以便各监管部门把控好相关规则的节奏和力度,避免政策“碰头”叠加。

  只有建立起一个既分工又合作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才能提升金融体系整体运行的效率,推动金融创新发展与金融监管相互协调、互相促进,才能让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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