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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那些事!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呼声再起,个人或可合法销债?

字号+ 作者:生活头条 来源:未知 2018-11-03 我要评论

摘要:近年来,我国法院的执行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但是,总有“执行不能”的案件。从世界各国通例来看,“执行不能”案件都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社会风

  摘要:近年来,我国法院的执行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但是,总有“执行不能”的案件。从世界各国通例来看,“执行不能”案件都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社会风险,并非法院执行不力所致,需要通过个人破产、社会救助等制度机制予以解决。

  近年来,我国法院的执行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但是,总有“执行不能”的案件。从世界各国通例来看,“执行不能”案件都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社会风险,并非法院执行不力所致,需要通过个人破产、社会救助等制度机制予以解决。

  而在我国,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法院通过严格审查后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纳入“终本案件库”管理,一旦发现有财产必须及时恢复执行。

  据介绍,民商事案件中约18%的案件是“执行不能”案件。这类案件所涉债务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法人债务。被执行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甚至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状态,这些“僵尸企业”在执行中形成大量“僵尸案件”。另一类是自然人债务。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确无清偿能力。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介绍,当确实“无产可执”时,自然人债务执行便陷入僵局,这既无法解决债权人的诉求,也难以给个体债务人重新再来的机会。

  国际上大多通过破产处理“执行不能”案件,解决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负担。但在并无破产传统的我国,个人破产首先面对的质疑是,破了产欠的债就不用还了?

  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杜万华撰文指出,从维护我国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制度的科学性考虑,从有效推动以自然人为特征的市场主体制度的完善入手,从彻底解决执行难的角度出发,从维护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性着想,我国都应当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作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时建议,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

  近年来,我国居民债务大幅增加。中国人民银行数据显示,截至第二季度末,银行卡授信总额为13.98万亿元,环比增长6.40%;银行卡应偿信贷余额为6.26万亿元,环比增长7.83%。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756.67亿元,环比增长6.35%。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居民杠杆率已达48.6%。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夏红指出,“房奴”“车奴”“卡奴”等词汇的泛滥,意味着在未来我们的经济生活还将在高负债情形下运行。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个人破产法对于消除金融风险、修复市场信用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企业破产法》修改已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的第二类项目,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也有人担心,完善制度防止借破产逃债,真的实行个人破产,这是否会成为债务人逃避债务的手段?

  


  “随着个人征信系统的不断完善、金融系统之间的互联等,躲债、逃债将越来越躲无可躲、逃无可逃。”陈夏红说。

  这种担心也可能是因为人们对个人破产制度较为陌生。香港《破产条例》规定,破产期间为自破产开始起计的4-5年,德国破产法则对破产债务人规定了6年的考查期。完成这段程序,破产人才能彻底免除剩余的债务。

  而在此期间,破产人一般只有权保留满足基本生活费用的收入。比如在香港,破产人最长可以居住在其所有的房产内12个月,期满后必须腾退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其变现偿还债务。破产人也不得有任何高消费行为,在信贷消费超过100港币时,应当事先向对方告知其破产人的身份。

  在美国,破产人在破产期间,保留的房产不能超过1.5万美元,汽车不能超过2400美元,生活必需品单价不能超过400美元。

  李曙光认为,在清算分配程序完结后,债务人对剩余负债不再清偿。为了防止个人破产制度的滥用和自然人逃废债的可能,应保留对债务人欺诈性转让或藏匿财产的追索,以及其他不应该豁免的税收、费用、罚款等。

  对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另一个担心是,给法院带来过重的工作压力。

  “美国破产法院每年审理的上百万起破产案件中,绝大多数是个人破产案件。”李曙光称。

  2017年,我国法院新收企业破产案件只有9542件,且集中在少数经济发达地区。

  “现在我们破产审判庭的法官,也审理普通民商事案件。”浙江省一名破产审判庭法官表示,“但目前执行转破产的案件量已经增加,如果制度顺畅后,破产案件数量或许将剧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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