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经发行人认可的已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和发行对象包括柜台业务投资者的新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柜台业务。其中,在柜台业务的开办机构(以下简称“开办机构”)柜台发售地方债时,应遵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在开展柜台业务方式方面,《通知》规定,开办机构应当优先向地方债发行人所在地的投资者开展该地方债柜台业务。开办机构开展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地方债柜台业务时,可与该债券的定向投资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买卖该债券。
《通知》发布后,地方政府债券成为继记账式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和国家开发银行债券后又一类可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的品种,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更多投资选择,有利于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同时,《通知》也提高了柜台业务的吸引力,对于建设多层次债券市场具有积极作用。此外,鼓励地方政府债券优先面向当地投资者发售和交易,也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投资人监督,健全市场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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