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将逃避追缴欠税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由“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进一步收窄为“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同时,将“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决定前已经走逃(失联)的”,以及“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决定后走逃(失联)的”也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之中。办法规定,对于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走逃(失联)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处理,进行公告30日后纳入公布范围。
为加大惩戒力度,办法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告时限从2年延长为3年。在此期限内,如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同时,为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经法院判定的实际责任人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涉案行为外,只公布实际责任人信息。
随着“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大格局的逐步形成,失信主体对自身信用修复的诉求越来越强烈。因此,办法拓展了信用救济措施范围,规定“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中偷税、逃避追缴欠税当事人也适用信用修复措施。(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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