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长春11月29日电(记者薛钦峰)长春市日前出台《长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细则中指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为项目总预售款的30%。
细则指出,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告知买受人将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等)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的监管账户,并凭银行出具的交款凭证为买受人换领购房票据;买受人通过资金监管专用pos机,将预售资金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依据pos机签单为买受人换领购房票据;涉及买受人贷款的,买受人应当委托贷款机构将发放的贷款直接拨付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细则还指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累计进账金额达到资金监管额度后,开发企业则可向管理机构申请使用监管资金。例如,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可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的30%;达到主体结构封顶的,可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的80%;预售商品房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予以全额返还商品房预售监管剩余资金和利息。
吉林省房地产商会副秘书长闫少军认为,此次细则出台,是对房地产企业资金风险的进一步严控,有利于长春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健康发展,也有利于房屋的建筑品质、配套服务水平提升。
专家表示,通过对预售资金的有效监管,对于不合规的项目可以用此类资金暂缓拨付的方式来进行规范,对约束企业行为和保障购房者权益具有积极作用。
(本文来自于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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