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报 首席记者 李微敖 见习记者 吴小飞 “不能坐飞机,不能乘高铁,动车也只能买二等座。这都一年多了,不仅是我,我爸、我妈,我们一家都被限制成这样了。每年过年前,我们都不敢待在家里,因为要债的人太多了……”
2018年11月,31岁的民营企业经营者、辽宁营口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晟恒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王昆,一边向经济观察报记者谈起如今的窘境,一边不住地叹气、摇头。
之所以沦为这般境况,是源于:2011年4月,王昆通过晟恒地产公司,以招拍挂的方式,以1.24亿元土地出让金,另加上550万余元税款,从营口市国土资源局(下称:营口市国土局)拍到一块位于该市西市区的土地。
然而,直到如今,7年多过去了,这块土地还没有完成拆迁及交付工作。1.24亿元土地出让金及550万余元税款,亦没有退还给晟恒公司;更遑论购买土地合同中约定的每日1‰的滞纳金。
与此同时,为拍得这块土地,王昆还以月息2分(即年利率24%)的价格,向亲属、朋友和生意伙伴借了约4500万元的款项。
一方面,王昆家中,“债主逼门,家庭成了接待债主的场所。每逢节假日,特别是春节,父母为躲债,藏身在没有取暖设施的工棚内,已患严重的高血压、风湿病、糖尿病、失眠症,多次住院治疗。我才31岁,却得了严重的风湿病,连去上级部门反映情况,都得杵着拐仗,或者靠亲友搀扶,真是生不如死、度日如年……”
王昆卖了家中原有的1.2万平米厂房的工业园、房产、车库、车辆,还不够还债,债主们继续向法院起诉晟恒公司。判决下来,王昆家中基本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了。他和父亲、母亲,都被列为了“限制高消费”的对象,不能坐飞机,也不能坐高铁。
另一方面,在多方谈判、求助无果之后,王昆依据合同约定,向营口仲裁委申请仲裁。
2015年9月,营口仲裁委做出“终局裁决”:晟恒公司与营口国土资源局的土地买卖合同予以解除,所付的1.24亿元土地出让金退回,并向晟恒公司支付每日0.06‰(原合同约定为每日1%)的违约金;同时向晟恒公司赔偿553.88万元的税费损失。
随后,营口国土局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营口市中院)申请撤销裁决。
同年12月25日,营口市中院做出裁定:“驳回营口市国土资源局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然而,不到一个月之后,即2016年1月19日,营口市中院又“书面”通知营口仲裁委重新仲裁。
2018年10月23日,经历了漫长的2年9个多月之后,营口仲裁委第二次裁决结果出炉。其中最关键的一点:营口市政府部门因违约而需要向民营企业晟恒地产赔偿的赔偿标准,又从每日0.06‰,改为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两相对比,“按照第二次仲裁的结果,政府要少向我赔大概7000万元。这也意味着,还现在我欠的债和利息钱,都不够。整个项目做下来,我是净亏了1亿3千万……”,王昆算了这样一笔账。
即使如此,按照2018年10月23日第二次裁决的要求,营口市国土局应该在10个工作日内,将归还和赔偿的钱款给付给晟恒地产公司。但10个工作日过去之后,晟恒地产公司并没有收到一分钱。
为什么营口市中院,会改变已有的裁定,要求营口仲裁委重新仲裁?为什么营口市国土局,会一次又一次地违约,并拒绝执行仲裁委的裁决?
实际承担该块土地拆迁及供地工作的营口市西市区区委书记张渤,在2018年11月21日,回复经济观察报记者称,“(此事)已经走司法程序……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司法机关。”
从11月21日以来,经济观察报记者还就此数次联系营口仲裁委主任马智权、营口市国土局局长马泽秋、营口市中院新闻发言人等官员,但截至12月2日,未得到答复。
足额交款后 ,晟恒公司一直拿不到地
生于1987年的王昆,为营口本地人,原本家境优渥。2005年,父亲即在营口注册成立了一家房地产公司,“5年时间纳税1亿元以上,是当地的纳税明星企业。”
“我读大学时,就开着好车去上学。家里有保时捷、奔驰、宝马;房子也有几十套。”2009年,王昆从沈阳一所大学毕业后,就回到了老家发展。
2010年末2011年初,营口当地报纸上刊登的一则土地出让信息,引起了王昆的注意。这块土地位于营口市西市区的新兴大街南、西发路东,面积82944平方米,即大约124亩。
当时,在“四万亿”等政策刺激下,中国各地房地产市场火爆,王昆心动了。他为此另起炉灶,在2011年1月,注册成立了晟恒公司。在这家公司里,他持股80%,并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数位房地产从业者告诉经济观察报,做一个项目,成立一家单独的公司,这在房地产行业里,是很常见的模式。
然而这块地,就此改变了王昆的命运。
2011年4月2日,通过招拍挂的方式,晟恒公司竞拍取得了这块土地,并与营口市国土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随后,晟恒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10日内付清了该宗土地使用权的全部价款约1.24亿元,并交纳了550万余元税费。
但是,至2011年10月5日,也就是合同约定的交地截止期,这宗土地并没有交付到晟恒地产公司手中。营口市国土局违约了。
“开始我们认为,迟个几天,乃至一两个月,我们都能理解,也不会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政府部门要求赔偿”。王昆对经济观察报记者表示。
经济观察报记者获得的晟恒公司与营口市国土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显示:
每延期一日,营口市国土局应支付给晟恒公司的违约金是土地出让款的1‰,即每天约12.44万元;同时,如果延期交付超过60天,晟恒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营口国土局应该双倍返还定金;退还土地款的其余部分;同时,晟恒公司还可要求赔偿损失。
按照此前营口市政府《关于营口市2010年第十三期国有建设用地所有权挂牌出让方案的批复》,这宗土地具体的拆迁工作,由营口市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为什么不能完成这一拆迁工作?
王昆对经济观察报记者表示,主要是因为这宗土地上有一家还在生产运营的化工厂。西市区无力将该化工厂异地安置,双方的拆迁补偿也一直谈不拢。
2018年11月,经济观察报记者抵达前述工厂所在地,未找到负责人进行求证。同时,对于经济观察报记者就此问题的问询,具体组织实施拆迁工作的营口市西市区区委书记张渤仅短信回复了一个表情符号,没有更多的说明。
西市区政府两次承诺,两次违约
为了拍得土地,以及进行前期的勘察论证和设计,王昆和他的家人拿出了自有资金约8500万元,再以月息2分(即年利率24%)的价钱,向亲属、朋友和生意伙伴借了约4500万。
“像我们这种中小民营企业,当时基本不可能从银行贷到款,所以就只有通过民间借贷了。原本按照月息两分的价钱,这4500万我们每年利息钱就得还1080万;但是到后来,因为政府既不给地,也不退钱,弄得我连利息钱都还不起,被迫再去借钱还利息,这样下来,每年的利息钱就接近2000万元了。苦不堪言。”王昆告诉经济观察报记者。
2013年3月6日,也就是在营口市国土局违约17个月后,晟恒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营口仲裁委申请仲裁。
“这时候,政府方面出来说,给我们补偿,不让我们去申请仲裁。”王昆介绍说。
经济观察报记者获得的《关于土地出让纠纷仲裁案件的调解意见》显示,营口西市区政府承诺:在2013年7月20日之前,完成对晟恒公司所购土地的部分拆迁工作;并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剩余的。
该文件由营口西市区政府在2013年5月22日出具。
但是,到了承诺时间点,西市区政府没有兑现自己的承诺。
经济观察报记者获得的另一份文件,即2013年第12期《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显示:
2013年11月7日,由时任营口市西市区区长杨永茂主持召开的区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了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商住宅项目补偿相关事宜”,时任西市区区委书记尹成福(2015年9月升任营口市副市长迄今)参加了这次会议。
这份会议纪要还显示,“(西市)区里承诺于2011年11月亮地(即交付土地),但由于动迁原因,至今仍未交付土地使用,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会议决定:为降低企业经济损失,促进该项目及时开工建设,经研究决定,同意给予企业一定的经济补偿。”
该会议确定给予晟恒公司的经济补偿,“最高返还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同时,“西市区政府再次承诺我,要在6个月内交付土地。”王昆说。
结果,到了2014年,营口西市区政府,又失信了。
第一次仲裁结果 政府部门不执行
面对政府部门的屡屡食言,晟恒公司在2015年6月,再次向营口仲裁委申请仲裁。
此时,营口市西市区政府终于拿出了部分“真金白银”。
“在我重新提出仲裁前后,西市区政府以借款的名义,从2015年到2018年,几年间给了我4500万元——基本都是看我要求得很强烈时;或者到了过年过节,或者开什么会议前后了,就给我一点。另外,他们(西市区政府)还直接给了我的债主们约2500万。但这些钱,都是要我打了借条的。当然,那些借条上也没注明利息是多少,期限是多久——也许是他们自己都觉得不好意思吧”,王昆介绍说。
2015年9月15日,营口仲裁委下达裁决书(营仲裁字(2015)第48号)。
因为事实相对简单,仲裁结果也并不太出人意外。
营口仲裁委裁定:“2011年4月2日(晟恒公司与营口市国土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予以解除。接到本裁决之日起30日内,(营口市国土局)返还土地出让金,并从2011年10月6日起到2015年6月25日止按日0.6‰给付违约金,逾期不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执行。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0.6‰的违约金,相对于合同约定的1‰,是少了整整40%。我虽然对这个不满意,但是我和我们律师也找不出重新申请仲裁的法律依据来,所以也就只能接受这个仲裁。”王昆告诉经济观察报记者。
但没有想到的是,30天后,营口市国土局不但没有按照裁定归还1.24亿元的土地出让金及给付每日0.6‰的违约金,反而向营口市中院申请,要求撤销营口仲裁委的这一裁决。
“阴阳”判罚? 营口中级法院的裁定与通知
2016年1月19日,营口市中院向营口仲裁委下达通知(营仲复字第00018号)称:“原裁决关于违约金的裁决是否偏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要求你委于接到通知30日内重新仲裁。”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2006年9月实施至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21条的规定,只有“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这两种条件下,法院才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而营口市中院提出的“原裁决关于违约金的裁决是否偏高”,显然并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况。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裁定书,更令人费解。
这份名为《营口市国土资源局与营口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民事裁定书》(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营仲复字第00018号),明确表示:
“申请人营口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仲裁裁决申请人给付日0.6‰的违约金及赔偿税费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也违反了《仲裁法》第58条(二)项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规定。经审查:本案仲裁裁决程序合法,申请人营口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营口市国土资源局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这份裁定书是营口市中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这意味着,20来天后,营口市中院又做出了完全相反的决定,通知营口仲裁委重新仲裁。
为什么营口市中院做出了这样的改变?其依据是什么?这20多天的时间里,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
2018年11月,经济观察报记者就上述问题数次联系营口市中院,但截至12月2日,未获答复。
王昆还告诉经济观察报记者,“营口中院2015年12月曾经做出这样的裁定,我完全不知情的。直到一两年后,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才无意间搜索出这份裁定书来。他们为什么要对我隐瞒这份裁定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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