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2020年年初受疫情影响,基金管理人原有的传统营销模式无法正常开展,网络直播等各种线上营销活动逐渐兴起,但存在直播业务边界不清、合规内控环节需要进一步强化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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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对直播业务涉及的直播形式、发放红包、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规内控等问题进行了梳理,提出规范建议,形成《公募基金直播业务专题讨论会会议纪要》。
引人注意的是,针对直播中存在直播方发放现金红包、实物及抽奖等吸引投资者观看的做法。《会议纪要》明确了四点建议:一是直播激励须秉持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坚守依法合规底线。二是发放红包应以投资者教育为目的,不得与具体基金产品宣传推介等销售活动混同。三是红包价值应适当,不得存在诱导、刺激基金销售或保有量等倾向,不得以增加基金收益率等形式将奖励金额和基金收益混同,不得将开户、购买、持有基金产品作为投资者获取红包的条件。四是发放红包不得定向用于交易满减抵扣、费用抵扣、或指定其与单一基金产品挂钩。
此外,行业反馈需要明确基金从业人员和作为直播主持人或串讲人嘉宾的资格身份。
建议明确为:一是基金从业人员是指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在持牌机构执业的人员。二是直播的主持人或串讲人可以不是基金从业人员,但其不得对基金行业、基金产品等进行具体介绍、解答或评论。此外,主持人或串讲人行为构成广告宣传的,还须符合《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三是直播平台在公募基金直播时应关闭红包打赏功能,直播人员不得收取观众打赏红包。
而对于基金业绩展示,《共识》要求基金业绩展示合规。建议:一是制作业绩展示板,按照法规要求列示产品业绩。在推介具体基金并涉及业绩时,在屏幕前展示10秒以上,并进行全面讲解;二是若直播平台支持,可以滚动字幕展示业绩、或制作专门的业绩展示链接嵌入直播,投资者可点击链接有效阅读。
最后,关于直播视频、截图、展示材料等相关素材可能存在“恶搞”编辑等二次加工传播风险。建议:一是加注版权申明,例如“仅限于基金管理人与合作平台开展宣传推广之目的,禁止第三方机构单独摘引、截取或以其他不恰当方式转播”;二是编辑视频转播时,应标注公司logo并重新审核,并应妥善留存完整直播视档案,以备纠纷举证使用;三是在与直播平台签署协议中明确平台不得擅自修改或自行二次加工、传播直播内容及材料。同时,直播平台也应采取相关技术手段,防止用户篡改或二次加工传播直播材料。
并对直播视频内存大、数量多且时效性要求高,是否需要按照销售资料保留期限的要求存放20年。提出三点建议,一是涉及渠道培训、以及公司宣传或具体基金产品推介等面向不特定公众的直播,按照《销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自业务发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20年。二是投资者教育类的直播,参考《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的通知》(2019)第二十二条规定,至少保存3年。三是由于直播在第三方平台的留存时间不可控,直播时公司应另行同步录像,或与第三方平台协商取得直播视频,进行档案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