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财政收费制度。浙江省财政按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向各市、县(市)政府收费。该省衢州市开化县、杭州市淳安县从2017年起按每吨5000元收缴,其他市、县(市)2017年按每吨3000元收缴,2018年起按每吨4000元收缴。
此外,从2017年起,浙江省财政对市、县(市)实施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财政奖惩制度。各地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每比上年降低1个百分点,奖励50万元,其中降幅超过浙江省平均降幅部分,每1个百分点再奖励100万元。各地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每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扣罚100万元。
根据《意见》,从2017年起,浙江省财政对部分地域出境水水质实行奖惩制度。例如,对衢州市开化县、杭州市淳安县,出境水水质按Ⅰ类、Ⅱ类、Ⅲ类占比,每年每1个百分点分别给予180万元、90万元、45万元奖励,出境水水质按Ⅳ类、Ⅴ类占比,每年每1个百分点分别扣罚90万元、180万元。
除了上述制度外,浙江将在省级以上公益林最低补偿标准30元/亩的基础上,从2017年起,提高主要干流和重要支流源头县以及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公益林的补偿标准至40元/亩。从2018年起,在浙江省内流域上下游县(市、区)探索实施自主协商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到2020年基本建成。
记者了解到,为了进一步完善生态文明建设,浙江省本次出台的健全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还包括完善森林质量财政奖惩制度、完善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制度、实行“两山”建设财政专项激励政策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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