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实施意见提出,今年12月底前,市、区两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村(居)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2018年底前,国有大中型企业全面设立法律顾问、公司律师。2019年底前,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据了解,该实施意见明确,各级各部门向上一级机关请示重要事项,属于重大决策或涉法性事项的,行文前须经行文单位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把关。未经合法性把关的,上一级机关可退回补正或不予收文。在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事项中,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公司律师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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