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对小区物业的专家评优和行政检查,通常是站在专业管理和行业管理的角度,业主的参与度有限,这就可能导致相关评优与检查主要考察小区的硬件设施,而对小区物业的“软性服务”方面不能有效评估。现实中,一些小区物业在“软性服务”方面服务水平不高,离业主期望存在较大距离。这种现象出现的一个原因在于,小区业主对物业服务缺乏评价权与监督权,没有可以有效制约物业行为的途径,于是,一些物业公司就缺乏提高服务水平的动力。
小区物业服务评价主体以业主为核心,同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记入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作为物业项目招投标和相关部门日常监督的参考依据,赋予了业主对小区物业服务的评价权与监督权,有助于督促物业公司提高服务水平,是社会治理的一项有益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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