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我们也进行了讨论,好资产非常多,理事会想要的也很多。”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人士向《中国经营报》记者透露。
前述人士均向记者表示,讨论虽然已经展开,但是还没有确定具体的企业和省份名单。这个所谓的名单就是涉及哪些国资先划转的名单。
“第一步”
2017年11月18日,国务院公布了《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指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基本目标是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促进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国资划转社保基金,肯定全社会都在推动,我们有预期,但是能到什么样的程度,目前还没有看见,也没看见具体资产。”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人士向记者表示,“好资产非常多,理事会想要的也很多。”
按照《方案》的时间规划,“按照试点先行、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完成划转工作”。
其中“第一步,2017年选择部分中央企业和部分省份开展试点。中央企业包括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管理企业3~5家、中央金融机构2家。试点省份的划转工作由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方案》中明确予以指出。
对于试点的企业,“还没有讨论出具体的名单,所以还不好说。”前述人士表示。
按照《方案》中指定的部门,人社部也是重点参与讨论的部门之一。
人社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人士向记者透露,“前期就试点省份进行了一些讨论,我们和财政部一起商量,哪些省参与,但是具体的名单还没有定下来,最后财政部做决定。”
2017年11月18日《方案》公布后,辽宁省随即表态,“完成部分省属企业股权无偿划转至省社保基金理事会,对应权益424亿元,上缴国有资本收益35亿元用于补充社保基金。”
按照财政部之前披露的程序,“目前,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社保基金会负责管理运营,基金运营情况良好,收益水平较高,实施中积累了资本管理经验。基于此,《方案》提出,划转的中央企业国有股权,由国务院委托社保基金会负责集中持有,单独核算,接受考核和监督。同时,与现行基本养老保险体制相适应,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也可将划转的国有股权委托本省(区、市)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
技术环节待定
前述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人士向记者表示,“国资划转社保基金有动作,就是必须划,但是划谁,如何划,还没有讨论完成。”
《方案》指出,从2017年开始,国家将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的国有股权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国资划转社保基金的同时,国企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针对国企改革进行的不同阶段,此次划转也给予了明确的指示。
《方案》指出,中央和地方企业集团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划转企业集团的股权。考虑到现阶段部分企业集团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尚不具备划转股权的条件,《方案》提出,中央和地方企业集团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抓紧推进改革,改制后按要求划转企业集团的股权;探索划转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企业集团所属一级子公司的股权。
对于国资划转社保基金中的金融机构,银监会一位部门主任向记者表示,“目前已经上市的银行,很多在上市的时候就已经将国资划转到社保基金了。”他还透露了划转的过程,“以前是社保基金和上市银行去谈,是社保基金自己在推动这件事情。”
没有“冲击”
国务院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原主席季晓南向记者表示,“目前几个大型国有企业的国有控股比例太高,或者可以通过这次国资划转社保基金有所改变。”
季晓南向记者透露,他曾就此方案向国资委人士进行咨询,但是没有得到答复。
但是,这是否会对资本市场造成冲击?
财政部公开表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主要划转对象是中央和地方企业集团的股权,一般不涉及上市企业。对于少量涉及的上市企业,划转是原国有股东将其10%的股权转至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属于国有股权的多元化持有,不改变企业国有股权的属性和总量。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作为长期财务投资者,以获得股权分红收益为主。涉及上市企业的划转,不会改变现行管理体制和方式。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作为上市企业的国有股东之一,除履行方案中有关禁售期的义务外,国有股权的变动等事项需执行国有股权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同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参与持股,将进一步优化上市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提升企业经营水平,对资本市场将产生积极正面的影响。国资委相关负责人未就此问题向记者明确表态。
前述银监会人士向记者表达了另外一种担忧,“国企的界定也是非常复杂的,国有企业哪些适合划转哪些不适合划转?如果国有企业是僵尸企业也不适合划转,《方案》落地的时候肯定是要试点,要把这个模式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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