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被称为养老保障“第二支柱”的年金制度正在迅速成型。在养老金确定了入市投资的“游戏规则”后,去年10月,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出台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我国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相关角色及所属职责进行了明确定位。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齐传钧表示,《暂行办法》与我国已有的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大致相同,包括备受各界关注的股票类产品的投资限额等限制性规定也基本类似。
按照《暂行办法》,职业年金资金财产以组合形式投资的话,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5%;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型、信托产品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型、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30%。其中,投资信托产品以及信托产品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0%。
齐传钧表示,对比企业年金的管理办法不难看出,职业年金在确定受托人等运营相关角色时,引入了“代理人”这一概念,代替了企业年金中的“账管人”。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出台时,就有业内人士提出,新政中隐藏着一个今后可能会引发争议的规定,即职业年金可能会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等范围内产生多种差异化的收益率。
《暂行办法》规定,代理人可以建立一个或多个职业年金计划,按计划估值和计算收益率,建立多个职业年金计划的,也可以实行统一收益率。“由此可见,各省各自作为一个单位建立职业年金投资计划时,可以建立多个计划,划分标准可以根据地区、行业等,每个投资计划在决定了不同的投资方案后,很可能会得到不同的收益,尤其那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数量庞大的大省也很难在省内实行完全一致的收益率。”上述业内人士举例称,比如同样是教师,一个省内不同地市教师的职业年金收益就会产生出入,长期以往这部分差距可能会引发更深远的问题,而这也是入市投资启动后相关部门需要细化管理措施“未雨绸缪”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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