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其中谈及对于资管产品增值税的问题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二)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通俗地说,就是2018年1月1日开始,上述行为中资管产品产生的收入将纳入销售额,而销售额会成为其缴纳增值税的一个基数。
根据财政部的要求,目前资管产品的管理人为纳税主体,其应税行为包括三种:管理费、贷款服务和投资。
海通证券报告分析,三种应税行为对应不同的增值税征管细则。管理费是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由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由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于投资者而言,投资资管产品是否缴纳增值税的标准是产品是否保本。若是保本型资管产品,投资人取得的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税率均为3%。若是非保本型产品,持有至到期投资人免增值税,若在到期前转让,保本与非保本资管产品都需要对买卖价差缴纳增值税,税率也为3%。
不过,对于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税,金融商品转让要缴纳增值税,但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时免税。上述规定主要来源于2016年底发布的140号文内容。
虽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对金融行业增值税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但由于资管产品种类繁多,现有资管产品增值税征收体系仍有很多内容没有划定清楚。比如保本的界定、金融产品转让等问题。
而对于投资人来说,其投资资管产品的税负会沿着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链条向上、向下传导。
海通证券报告认为,税负向上传导会压减投资回报率,税负具体转嫁的程度取决于双方的税收弹性和议价能力。税负向下传导或提高底层融资主体的融资成本。“税负向底层资产的传导会比较慢,具体的传导程度也要看投资者、产品管理者和底层融资主体之间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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