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将监管重点聚焦主要股东,防止其滥用权利、掏空银行等行为。要求主要股东披露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主要股东自取得股份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得违规干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并承担资本补充责任。
关联交易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对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个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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