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报讯(记者 颜斐)“原以为法院不能对我怎么着,没想到还动真格的。”近日,失信被执行人刘某在向市二中院缴纳10万元罚款时这样说。刘某借款5000万元到期不还,被判决偿还本金及利息近8000万元。此案进入执行阶段后,面对刘某逾期且不如实报告财产的情况,市二中院对其罚款10万元。这是该院首次对违反报告财产令的个人作出最高额罚款。
2014年8月,刘某与某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作为担保人的某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三方签订借款合同,向投资公司借款5000万元。因借款到期未还,刘某被投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近8000万元。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因刘某未履行生效判决,投资公司于2016年4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悉,市二中院受理该案件后,第一时间向刘某发出报告财产令,令其在三日内如实报告财产状况,且多次传唤刘某,督促对方来法院。但刘某置若罔闻,以各种理由进行推拖,拒不到庭。
执行法官查询发现,刘某名下注册登记有一辆奔驰牌豪华轿车,便立即责令其限期交付。但刘某又以车辆被抢为由,拒不交付。为此,市二中院采取进一步措施,将刘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出入境,并在媒体滚动刊播其失信信息,向社会广泛征集财产线索。见此,刘某被迫向法院报告了自己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的财产,但未申报其余财产。
对于这种情况,市二中院认为,刘某不报告财产致使法院对其财产情况掌握不清,无法进行财产处分,执行债权难以实现,对执行进程影响巨大。此外,刘某主观恶意明显。据此,决定对刘某处以法律规定的最高额处罚,罚款10万元,并限期缴纳。
迫于法院的威慑,刘某主动缴纳了10万元罚款,并如实报告了自己的财产状况,表示认识到了错误,愿配合法院查清财产、处分财产。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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