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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拟为投保人设立惟一账户

字号+ 作者:生活头条 来源:未知 2018-06-05 我要评论

北京商报讯 (记者 崔启斌 张弛)为加强保险实名管理,规范保险业务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6月4日,银保监会发布公告表示已制定《保险实名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

  北京商报讯(记者 崔启斌 张弛)为加强保险实名管理,规范保险业务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6月4日,银保监会发布公告表示已制定《保险实名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显示,银保监会拟为每一投保人设立对应惟一保险账户。

  《办法》明确,保险账户是指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为投保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其实名信息、保险消费信息的专用账户。

  《办法》中所称保险实名登记,是指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及其从业人员在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办理保险业务时,依照本办法要求核对身份证件,并查验和登记实名信息的行为。而实名信息则指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其中姓名与身份证件号码合称身份信息。

  具体来看,《办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办理保险业务,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其有效身份证件为居民身份证(包括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确实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无法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包括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其他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件等合法身份证件。

  而对于信息的收集和使用,银保监会也有明确的要求。

  《办法》中指出,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保险实名登记的名义强迫、诱导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实名信息之外的信息。同时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当按照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使用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实名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约定使用实名信息。

  银保监会表示,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擅自扩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实名信息使用范围,未经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意不得将其实名信息提供给保险交易活动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银保监会表示,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以及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将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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