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6月12日消息,四川保监局公布对中国太平洋(2.630, -0.01,-0.38%)财险成都支公司的处罚。四川保监局经查,2016年,太保财险成都中支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决定共处罚54万元。
四川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保监罚(2018)14号
当事人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5段8号天府国际大厦20层、21层
当事人二:李怡
身份证号:51070219741015****
当事人三:刘拥民
身份证号:63010419810523****
当事人四:徐忠浩
身份证号:2327001986060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版,下同,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财险成都中支”)及李怡、刘拥民、徐忠浩违法一案进行了检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6年,太保财险成都中支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李怡时系太保财险成都中支副总经理、刘拥民时系太保财险成都中支车险销售管理部经理、徐忠浩时系太保财险成都中支电网销渠道部经理,均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财务凭证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太保财险成都中支罚款叁拾万元(¥300,000.00);
二、对李怡警告并罚款捌万元(¥80,000.00);
三、对刘拥民警告并罚款捌万元(¥80,000.00);
四、对徐忠浩警告并罚款捌万元(¥80,000.00)。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保监局
201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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