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分六大部分、二十五条举措,涵盖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领域。
在扩大上海自贸区银行业对外开放方面,《意见》提出,支持外国银行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支持外资银行扩大业务范围、支持商业银行发起设立不设外资持股比例上限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鼓励外资投资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等银行业金融领域。借鉴境外监管沙盒经验,深化上海自贸区银行业务创新监管互动机制,支持银行业务开放创新。
在扩大上海自贸区证券业对外开放方面,支持设立外资控股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支持已设立的合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提高外资股权比例。在扩大上海自贸区保险业对外开放方面,支持设立外资控股的人身险公司。支持设立外资保险集团、再保险机构、保险代理和保险公估公司。支持外资保险经纪公司扩大经营范围,探索推进巨灾债券试点。
此外,《意见》还提出了支持境外投资者参与上海证券市场的开放措施:支持境外创新企业在沪发行中国存托凭证(CDR),争取年内开通“沪伦通”;持续深化原油期货、“沪港通”、“债券通”、黄金国际板的金融创新;支持上海保交所搭建国际再保险交易平台,探索建立保险业“一带一路”国际再保险共同体,进一步提升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全球金融资源配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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