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6月20日,ST皇台收到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四川省宜宾圆明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圆明园公司”)与ST皇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根据执行通知书,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ST皇台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立即履行执行标的:货款897.39万元,运费59.39万元,违约金77.07万元,合计1033.8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38万元,申请执行费7.78万元。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
据悉,ST皇台系因未支付债权人的债务,经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收到执行通知书。
公司称,ST皇台存在流动资金不足的风险。主要原因是:近几年来,前任董事长等人涉嫌侵占公司财产的犯罪行为,使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了伤害,现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察。公司正在积极筹措资金,改善经营状况,年内能否实现“双保”目标尚存在不确定性。
据悉,本执行通知书对ST皇台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为7.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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