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综合监管的目的,一是维护国民健康、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以及增进社会福祉;二是确保医疗卫生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和效率,矫正市场失灵带来的问题
2018年5月1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标志着医疗卫生领域从行政事业管理走向全行业监管、综合治理,这对于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卫生行为直接影响国民生命健康和生活质量。由于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产品、外部性、自然垄断和信息不对称等特殊性,“市场失灵”在所难免。加强综合监管的目的,一是实现政府健康中国建设和深化医改的目标,确保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公平可及,维护国民健康、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以及增进社会福祉;二是实现全行业管理的机制,确保医疗卫生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和效率,矫正市场失灵带来的问题,打击欺诈行为,调控服务价格,确保服务供给方诚实公开。
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力促进了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健康法制体系初步形成,监管体系不断健全,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开展了一系列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严肃惩处了一批不法分子,坚决遏制了医疗市场乱象。
进入新时代,医疗卫生改革发展面临着不断涌现的新问题、新挑战,最为突出的是行业监管和综合治理问题。应该看到,目前政府主管部门主要精力集中在举办和发展事业上,卫生立法执法还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期待;医疗卫生行业监管涉及多个部门,缺乏有效衔接和相互配合,成效还不高;综合监管能力薄弱,监督机构不健全、监管人员严重不足,执法监督还不到位。不少部门疏于事中事后监管,有的甚至不会管、不想管、不敢管,造成一些政策“空转”甚至变形。
《指导意见》以目标与问题为导向,准确把握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律和行业特点,坚持政府主导、综合协调,依法监管、属地管理,社会共治、公开公正,改革创新、提升效能的原则。通过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加强全过程监管、创新监管机制、加强保障落实等政策措施,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核心是转变监管的理念、体制和方式,从重点监管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转向全行业监管,从注重事前审批转向注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从单一行政管理转向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指导意见》就加强全要素、全流程综合监管提出了三个方面的重点要求:一是明确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主体和责任;二是明确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一优化、六加强”综合监管的要求;三是从七个方面创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新机制,提高监管效果。
《指导意见》还从落实部门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建立权威有效的监察机制3个方面明确了责任落实措施,并从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和加强宣传引导等4个方面提出了政策配套措施,有助于完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形成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执法监督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制化、规范化、常态化的目标。
(作者饶克勤 系中华医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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