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一:
备案价定价要更精准
《通知》要求开发企业首批首次定价更精准。对于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批首次申报房价备案的,申报均价由原来规定不高于前三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20%(含)调整为不高于15%(含)。
在具体操作层面,《通知》提出“旧地旧办法、新地新措施”。《通知》实施前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用地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批首次申报的销售价格备案均价高于前三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15%又未能合理说明的,暂不办理房价备案,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售备案证书;《通知》实施后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用地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批首次申报的销售价格备案均价应不高于前三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15%(含),高于15%的,暂不办理房价备案,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售备案证书。
调整二:
分批销售定价应更合理
通知还要求分期分批销售的楼盘定价更合理。对于同一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分期分批申报销售价格备案的,以项目同类型楼栋首批首次备案价格为基准价。在《通知》实施前已办理过同类型楼栋销售价格备案的,以《通知》实施前最后一次(批)备案的同类型楼栋最高备案均价为基准价,之后项目其他楼栋首次申报均价应不高于基准价的5%(含)。
调整三:
调高备案价时限延长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延长调高备案价的间隔时限。
已办理销售价格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调低备案价格的,间隔时限为20天不变;调高备案价格的,间隔时限由原规定的90天延长至180天。
首次明确的新规
房价划分
增加低层住宅类型
《通知》进一步合理划分房价备案的住房类型。在原来按每幢(栋)套均建筑面积分为小于90(含)平方米、90~144(含)平方米、大于144平方米三种类型的基础上,增加低层住宅(地面建筑层数4层(含)以下类型)。低层住宅一律按低层住宅类型销售均价为基础申报。
突破备案价规定区间
不再考虑地价因素
《通知》同时明确,对于前三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因异常因素出现大幅波动或没有销售数据的,由发改部门与住建、房管等相关部门会商合理确定。
东莞发改局、住建局、房管局特别提醒,开发企业在《通知》实施后新取得住宅用地开发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地价将不作为突破备案价规定区间的考虑因素,开发企业应充分考虑和评估商品住房项目开发的综合成本(特别是地价成本)以及调控政策的影响,理性拿地,稳健经营,促进企业和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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