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印发,无疑是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一件大事。或问,《条例》不是在2015年修订过一次吗,怎么这么快就更新了一版?新版《条例》与原先相比,有哪些不同?又会对党员干部产生怎样的影响?
学习此次修订的《条例》,许多新的规定让人眼前一亮。其中最大的亮点,是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使其以刚性纪律要求得到确认。这对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更加规范化、科学化,从而为党的建设提供制度保证、为反腐败斗争淬炼锋利宝剑,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修订后的《条例》给人以深刻印象的,或许是速度、精度和力度这几个“关键词”:
——制度建设“跑赢”贪腐变异,始终把握主动。从2015年10月印发的《条例》到此次修订,不到3年时间。时间不长,修订内容不少,说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展迅速。大家还记得,过去有些单位小金库化公为私问题,人人喊打、年年说禁,但许多年就是难以遏制。一个重要原因,是制度建设明显滞后,既缺乏明确说法,更缺少刚性约束。这说明,兴利除弊,以正压邪,必须针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新情况特别是变异现象,拿出有分量的政策、对策,不能慢、不能等,更不能拖。这次修订工作就体现了主动作为精神。如,对党员信仰宗教问题;对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对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对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行为等等,作出处分规定。这些,恰是过去被忽视而现在备受关注的问题。再次修订《条例》,释放出的信号是很明确的,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就要不断推出更新换代的“抗生素”,始终在压倒性态势和治理优势上与时俱进。
——发挥纪律威力助力反腐败斗争,更加规范、精准。一方面,反腐败必须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这不能有丝毫含糊。另一方面,高压的目的是为了通过惩治腐败分子,起到有力的震慑、预防,并最终减少“破纪”“破法”。这是个难题,必须找出破解之道。《条例》增写的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就是过去几年反腐败斗争取得的一条宝贵经验。教训告诉人们,一些党员干部长期脱离组织监管,缺少教育、没人提醒,更没有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其蜕化变质的一大原因。新修订的《条例》特别强调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等监督工作的效用,强调对“大多数”而言,加强监管,有病早治,才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才能有效避免走到受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乃至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地步。这符合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政策,也体现了注重教育和预防的思路。
——突出监督执纪重点,才能使“打出去的拳头”更有力度。新修订的《条例》,在第二章第七条明确执纪审查的重点查处类型,使党的纪律检查更具靶向性。如,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腐败案件,可以产生倍增效应的震慑作用,也体现政策“睿智”。特别是,重点查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更是击中腐败的要害。人们越来越清楚地看到,腐败问题背后往往具有错综复杂的政治根源和经济根源。复杂而诡异的经济犯罪,通常是通过官商勾结、结成利益同盟而实现的;而政治上的非组织活动,也通常隐藏着“特殊利益联盟”。从某种意义上说,领导干部政治上堕落与经济上腐败,是一个铜板的两面;而政治信念丢失,则是大多数党员干部走向腐化的开始。可以说,新修订的《条例》提出的“重点查处”,既是当下腐败的“命门”,也是发出不要试图挑战纪律红线的“高级别警告”。
党的纪律建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
有人说,新版《条例》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2条,条条都有实质性内容,款款都带着“高压电”。由是观之,其释放的信号十分清晰,就是反腐败斗争不仅不会变风转向,而且“笼子”越扎越紧,不给权力脱轨、越轨留空子,“永远在路上”的自我革命精神坚如磐石、决不衰减。(米博华)
转载请注明出处。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2.本站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我们编辑修改或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