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7日,江苏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国家开发银行大连市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李葆瑜受贿案,对被告人李葆瑜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李葆瑜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大连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审批、业务合作、职务提拔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59.41万元。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葆瑜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李葆瑜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大部分已退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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