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召开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专题会议强调,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突出矛盾,要抓紧研究制定健全资本市场法治体系等方面的务实举措。这一要求给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也为证券领域长期依赖行政手段的市场管理模式开出了“药方”。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资本市场法治体系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目前已基本建立起一套以《证券法》《公司法》《基金法》等法律为核心,以部门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配套的多层次、全方位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体系,有效保障了资本市场功能和作用的发挥,促进资本市场逐步从新兴市场向成熟市场迈进。
然而,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仍处在“新兴加转轨”阶段,市场的一些体制性问题仍然存在,需要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加以解决。同时,在部分市场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少数市场证券发行人、投资者和中介服务机构长期依赖行政手段,市场的外部处罚机制,如民事赔偿制度和刑事责任追究机制等,远未充分发挥作用。这种过度依赖行政监管的局面已不能适应资本市场的发展要求。此外,由于资本市场迅速发展,内外部环境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中,既有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也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
要健全资本市场法治体系,首先应在修订《公司法》和《证券法》基础上,不断优化资本市场法治体系的“四梁八柱”建设。应站在国家金融安全、经济发展的战略层面,以金融健康发展的大视野,加强资本市场法治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所谓“四梁八柱”一般包括:证券发行制度、证券监管法治体系、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律体系、法治和诚信文化建设以及包含退市制度、投资者保护、信息披露等内容的基础法律制度体系。如果把资本市场法治体系建设比作“盖房子”,“四梁八柱”则相当于以横梁和支柱构建的法治框架,对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
其次,应加快建立健全与对外开放需求、改革要求、实体经济发展需求及资本市场发展速度相匹配的法治体系。资本市场要做大做强,真正与我国经济增速和体量相匹配,建成值得投资的市场,必须提前在法律规则体系上作出示范。一方面,应尽快与国际通行资本市场法治制度接轨,不断提升法律法规的完备性、执法的有效性、违法处罚的权威性;另一方面,要有中国资本市场法治体系的特色,符合中国改革开放的节奏和国情,形成“中国方案”。
再次,要加强新情况和新问题的法律研判,注重从法律角度对资本市场新问题进行研究,为监管执法提供法律服务、支持和保障。如场外配资问题、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问题,立法和执法部门应利用信息优势,对大数据操纵市场等新型违法犯罪形态跟踪研究。
最后,还应加强证券稽查执法力度,继续完善查处分离的行政处罚执法制度和行业自律制度,积极推动出台打击证券期货刑事犯罪及民事赔偿制度等,用完善的“良法善治”维护资本市场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促进中国资本市场治理现代化、法治化。(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周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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