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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涉林案件“罚款改种树”促生态修复

字号+ 作者:生活头条 来源:未知 2018-10-09 我要评论

新华社兰州10月9日电(记者王博)甘肃法院在涉环境资源类案件审理中探索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林区法院在盗伐林木案件审理中,尝试推行易科执行制度,将罚金刑转换为幼林抚育,

  新华社兰州10月9日电(记者王博)甘肃法院在涉环境资源类案件审理中探索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林区法院在盗伐林木案件审理中,尝试推行易科执行制度,将罚金刑转换为幼林抚育,试点以来补植苗木万余株,促进了生态恢复。

  近年来,甘肃全省法院在涉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审判实践中探索生态修复机制,对有可能采取一定措施恢复原状的,在判决环境污染破坏者承担责任的同时,责令其或第三方机构代替进行恢复原状,尝试运用替代性修复、补种复绿等方式恢复生态环境。

  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下属林区基层法院所辖区域高寒阴湿、农牧交错,在长期的审判执行工作中,因部分罪犯无力缴纳罚金,导致林区法院罚金刑执行难度大。为此,2015年,林区中院率先在原卓尼林区基层法院(现更名为洮河林区法院)、原迭部林区基层法院(现搬迁并更名为祁连山林区法院)试点涉林罚金刑易科执行工作,对无力缴纳罚金或未能全额缴纳罚金的罪犯,实行“易科执行、复绿补种”政策。

  试点以来,原卓尼林区法院与被判处缓刑的21名盗伐林木罪犯签订了苗木补植保证书,筛选出适宜人员进行补植复绿造林劳动,共补植云杉苗木3000多株,造林面积达6600多平方米;原迭部林区法院与被判处刑罚的10名盗伐林木罪犯签订了苗木抚育补植保证书,罚金刑易科执行共完成幼林抚育面积4000亩,补植云杉树苗10000株,补植面积700亩。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海波表示,林区法院通过创新刑罚执行方式,既解决了罚金刑“执行难”,又有效促进了生态恢复,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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