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株洲县纪委监委调查,15日8点多左右,赵明众女儿在育红小学上学时,因迟到被班主任老师何某罚站。之后,赵明众以女儿被何某打耳光为由,安排渌口派出所一名民警和一名辅警前往学校调查。8点48分左右,民警将何某带离小学。在去往派出所途中,株洲县110指挥中心接到赵明众妻子报警,内容是小孩在学校被老师打了耳光。
15日9点左右,何某被带入派出所执法办案区的等候区。25分钟之后,何某被安排到派出所办公楼会议室,期间有辅警陪同。在会议室内,何某及其亲属、所在学校校长,与赵明众妻子就此事进行协商,派出所有关负责人先后到场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劝解。何某承认让赵明众女儿罚站但否认打过耳光。通过对班级部分学生调查,当时无人看见何某打人,可能轻推赵明众女儿到讲台前罚站。
在会议室内,何某及其亲属向赵明众妻子道歉,表示学生如身体有伤害,愿意承担责任。后经医院检查,确认赵明众女儿身体没问题、脸上没有被打过的痕迹。15日14点11分,何某离开派出所,没有办理任何手续。16日下午,株洲县公安局、渌口派出所有关负责人就干警的不妥行为向何某道歉。
经调查,赵明众作为共产党员、公安干警,在处理师生关系、家校关系的过程中,违规使用公权力。违反公安机关办案回避规定,违规派警处理涉及本人家庭成员与他人的纠纷,且处置不当。株洲县纪委监委决定:给予赵明众记大过处分,由县公安局免去副所长职务,由组织人事部门将其调离公安系统。同时,对县公安局、渌口派出所等相关人员给予问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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