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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岭总攻”以决战姿态力克执行难

字号+ 作者:生活头条 来源:未知 2018-10-21 我要评论

一场持续的执行风暴正在席卷云岭大地。 《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看到,自7月20日“云岭总攻”执行战役开展以来,云南全省17个中院、131个基层法院纷纷立下“军令状”,日夜兼程,以雷

  一场持续的执行风暴正在席卷云岭大地。

  《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看到,自7月20日“云岭总攻”执行战役开展以来,云南全省17个中院、131个基层法院纷纷立下“军令状”,日夜兼程,以雷霆之势全力攻坚。

  云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太原在“云岭总攻”动员大会上明确目标:集中执结一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集中办结一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终本”案件,集中化解一批执行信访案件。

  仅两个多月的时间,云南各级法院共执结案件5.7万件,执行到位标的140.4亿元,腾房1790套,拘留1709人。至此,通过两年来的聚力攻坚,全省共执结案件34万余件,执行到位金额607.44亿元。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侯建军多次在线督导执行工作,通报会“问题导向”、弥漫着“辣味”:现场通报没有完成任务的法院名单;对完成任务较差的法院,要求院长或执行局长当场说明原因,提出下一步工作打算;对执行不到位单位严厉批评,限期整改。

  此时云南,正以前所未有的超常规力度、超常规投入开展执行工作,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恶意逃债、规避执行的“老赖”,集中办理一批有社会影响的涉民生、涉金融、涉特殊主体案件。

  人大代表的“朋友圈”

  李金莲,是一名傈僳族全国人大代表,来自高原迪庆的大山里,是一名爱笑的90后年轻姑娘。

  今年8月29日,她在手机朋友圈里发了一张照片,画面上是堆的像小山一样的人民币。配文感叹道:从来没见到过这么多的钱!不是我的(捂嘴),一包一包,都被人领走啦。法院的执行工作,不容易!

  原来,8月28日至31日,来自保山、德宏、迪庆、怒江的28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集中考察了云南省高院及玉溪市、县两级人民法院。

  代表委员们听取了法院的工作汇报、认真旁听案件庭审,也见证了案件执行。

  李金莲在朋友圈里展示的,就是29日玉溪红塔区法院现场发放执行款的生动一幕。

  当天,第一个走到审判区领取执行款的,是来自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民营企业金城实业的副总经理李瑞。当他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拎着两大蛇皮袋、150多万元人民币走回旁听席时,喜悦之情溢于言表。

  他发自肺腑地连连表示:“我们这个案子能执行太曲折了!感谢法院,感谢法官!他们日夜辛劳却一顿饭都不肯吃我们的。”

  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执行、见证执行、调研执行,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亲临一线行使职权,增强监督实效,这是云南法院系统促进执行工作的重要推手。

  据统计,今年1至8月,云南全省法院邀请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见证、体验、监督执行活动856人次。

  “攻克执行难离不开党委领导、人大监督。目前全省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共同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已基本形成并发挥聚合效应。”云南省高院执行局局长刘宗根如是说。

  据统计,2016年1月至2018年8月27日,云南全省法院判处拒执犯罪案件160件178人,全省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15.81万例,限制高消费17.3万例,限制乘坐飞机29.2万例,限制乘坐高铁32483例,全省约10%的失信被执行人慑于信用惩戒主动履行义务。

  在云南省委、政法委、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手推动下,全面遏制逃避执行、抗拒执行、阻碍执行,建立打击拒绝执行犯罪的长效机制已经逐步系统化、规范化。

  1名执行干警的20小时奔袭

  肖杰是玉溪法院办案能手,“日结一案”是他的“美称”。这也是他在执行一线中,没日没夜与“老赖”斗智斗勇取得的成绩单。

  8月初,肖杰得到信息,一起久拖不决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出门躲债的被执行人终于有了下落。

  闻听此讯,肖杰立刻兴奋起来。第二天他起了个大早,和驾驶员一起开车从玉溪出发,赶往800公里外的边境口岸城市——德宏州姐告市。

  由于担心情况有变,他们路上喝矿泉水、啃面包,半分钟都不敢耽搁,一路奔袭到目的地,及时抓住“老赖”采取了拘留措施。

  回来的路上,肖杰不停地做被执行人的工作,迫于法律的威慑,被执行人在车上就开始打电话筹钱,等他们凌晨赶回玉溪时,10万元的欠款已筹到7万元。此时,肖杰他们整整20个小时没合眼,跑了1600多公里。

  看到法院干警们这么拼,申请执行人被深深感动了,“为了办案,你们真是玩命啊!”最后,申请人执行人主动表示,剩下的3万元自己不要了,愿意执行和解结案。

  在安宁市法院,执行干警们已经半年多放弃了节假日和双休日,他们眼睛里带着血丝,心里饱含着对父母妻儿的歉疚,日夜战斗在执行一线,为的是不让判决成为“法律白条”,不让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踏空。

  香格里拉法院副院长张红财与执行员王建荣,为执行一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冒雨前往标的物所在地,途中遭遇山体滑坡,干警们冒着生命危险,一块块搬走堵路的石头,义无反顾地前行。

  罗平县法院执行腾退房屋时遇到阻挠,突发事件面前执行法官临危不乱,既有司法威严,又不乏耐心解说安抚被执行人激动的情绪。

  腾冲市法院执行拆除违章建筑,当法院干警驱车到达执行现场,发现需拆除的围墙被人泼满粪水,臭气熏天,干警们从附近挖来沙土将粪水掩埋,继续干!

  临沧市中院和临翔区法院的执行干警宣讲执行的联合“阵地”设在了临沧最繁华的广场,放下疲惫,耐心向前来咨询的群众讲解法律问题,争取全社会更多的理解与支持。

  在法院执行攻坚的最后阶段,剩下的往往都是最难啃的硬骨头。刘宗根告诉记者,要锻造一支特别能战斗的队伍,必须强化督导,压紧压实主体责任。目前,全省三级法院全部做到了领导挂帅,一把手担当起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领导责任。

  从省高院开始,领导班子成员实行挂包责任制,班子成员和厅级干部每人挂包一个中院,同时要把挂包情况列入年底述职内容。

  纪检监察部门对执行攻坚中发现的担当不够、履职不利等问题向全省法院作出通报,对业绩落后的4个中院院长,由省纪委派驻省高院纪检组组长进行了约谈。

  信息化引领执行模式重大变革

  云南省高院2016年曾组织全省法院对执行案款进行了一次集中清理,共清理出未发放执行案款高达13.9亿元。这一现象引起了省高院的高度重视。

  为从根本上解决案款底数不清、管理混乱、发放不及时等问题,2018年云南省高院研发装备了三级法院统一应用的“一案一账号”执行案款信息管理系统,今年6月底已全面上线运行,有效推动了执行工作管理精准化、规范化和可视化。

  向科技要效率,全省法院全面推进现代科技与执行工作深度融合,有效发挥信息技术在执行领域的减负增效作用:

  ——建立全省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之前的历史旧案全部迁录新系统,新收执行案件一律录入新系统,实现了省高院对全省法院所有执行案件的集中管理、执行数据的自动归集,实现了对执行案件由结果监督向过程监督的转变。

  ——建立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省高院通过信息技术手段与公安、工商、交通、证监等13个部门实现“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推动全省144个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与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连接。开通了对全省金融机构、银行网点的网络查询、冻结、扣划功能,对各类金融理财产品逐步实现网络查询和冻结。

  2016年1月至2018年9月27日,全省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银行存款28.13亿元、扣划2.31亿元,冻结证券140.24万股。该系统的建立应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被执行人财产难寻”的难题,执行效率大幅提升。

  ——建立网络司法拍卖系统。确立网络拍卖优先原则,大力推行网络司法拍卖。自2017年3月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至今,全省法院网络司法拍卖19037件,成交6255件,成交额76.9456亿元,共为当事人节省佣金2.72亿元。网络司法拍卖的推行,既实现了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又有效杜绝了暗箱操作,遏制了司法腐败,实现了这项工作“零投诉”。

  标本兼治破解执行难

  刘宗根

  执行难多年来未能得到根本解决,不仅有外部原因,也表明存在法院内部原因。解决执行难需要标本兼治,必须内外结合、各层级配套推进。推动建立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长效机制,也要从内外两个角度来思考。

  从外部而言,构建长效机制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建立健全强大的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全面挤压失信被执行人的活动空间,全社会形成对失信者在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生活消费、担任重要职务的全面限制;二是实现信息化与财物登记管理的深度融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彻底解决执行查控手段不足的问题,让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的查人找物难问题渐行渐远。

  就法院内部而言,与执行工作密切相关的人、财、物、案件的管理和监督需要作区别于审判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的特殊考虑。

  即执行工作是真刀真枪地从债务人口袋中掏钱,遇到的困难和阻力有时要比审判更大,执行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决定了推进机构改革、推进执行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必要性。

  要强化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的财产查控、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的责任和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关口前置,从制度和机制上降低申请执行人权利落空的风险,从源头上部分消除执行难的问题。立案、审判部门要做到风险提示明确具体,案件信息录入及时准确全面,财产保全作出裁定及时、移送实施顺畅,裁判文书主文表述清晰明确,释义及时规范。

  还要把执行公开作为“阳光执行”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统一的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执行工作信息点,向当事人发送执行流程节点信息。保障了执行申请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作者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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