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居民个人的时间判定标准由一年调整为183天。此次修改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构成居民纳税人连续不满5年或满5年但其间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企业和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构成居民纳税人满5年,且在5年内未发生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从第六年起,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个人所得税法增加了反避税条款,借鉴企业所得税法的成熟经验,实施条例细化了反避税的有关规定,明确了有关概念和判定标准。明确了关联方、关联关系、独立交易原则、受控外国企业、实际税负明显偏低、合理商业目的等概念的含义和标准;明确了纳税调整利息的计算方法;明确纳税调整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此次修改增加了个人实名办税和使用纳税人识别号有关要求,明确个人应当凭纳税人识别号实名办税,对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个人在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时,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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