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1月1日电题: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聚焦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
新华社记者朱基钗
近日,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对改革派驻机构领导体制、完善派驻监督工作机制、拓展派驻全覆盖范围、提高派驻监督全覆盖质量等作出全面部署,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推动“四个全覆盖”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通过深化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形成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监督、派驻监督“四个全覆盖”的权力监督格局。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包括派驻机构改革在内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作出全面部署。落实党中央要求,2014年12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明确通过新设、调整等方式,实现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监督全覆盖。2015年3月,中央纪委首次向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全国人大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机关派驻纪检组。
2015年11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的方案》,明确中央纪委共设置47家派驻机构,其中综合派驻27家、单独派驻20家,实现对139家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
“派驻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质上是上级纪委对下级党组织监督的一种机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负责同志表示,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完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有利于强化对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等的政治监督,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加强党对各领域各方面工作领导。
坚持问题导向 与时俱进推动改革
上一轮派驻机构改革之后,中央纪委派驻机构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聚焦主责主业,派驻监督的“探头”作用充分彰显,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实现全面派驻后的2016年,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共谈话函询2600件次,立案780件,给予纪律处分730人,分别增长134%、38%、56%。
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派驻监督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比如,有的部门和单位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不力,一些领域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仍易发多发;有的派驻机构担当精神不强、监督手段单一,派驻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尚不健全,影响了监督效果;有的派驻机构不同程度存在定位不准、职能发散,作用发挥不够问题。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负责同志表示,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必要通过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延伸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监督触角,进一步发挥派驻机构“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督促党委(党组)担当起政治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党的十九大对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出战略部署。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对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作出部署,对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出新的要求。
今年3月,监察法施行,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随着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向纵深推进,一系列新组建或重新组建的部委纷纷亮相,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推动实现派驻监督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与监察法有效衔接,也就是题中应有之义了。
监察法明确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6月2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统一设立派驻机构,名称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纪检监察组。对驻在部门新设或更名的,派驻机构名称作相应变更。派驻纪检监察组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
明确职能定位 健全体制机制
根据《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此次改革坚持稳中求进,精准制定改革举措。
——完善领导体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派驻机构的领导更加紧密。
对派驻中央和国家机关机构,最直观的是名称变更。例如,“中央纪委驻财政部纪检组”改名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财政部纪检监察组”。
名称变化的背后是职能定位更加清晰。
根据改革意见,派驻机构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首要任务是监督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司局级干部;建立中央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统一管理,中央纪委副书记(常委)、国家监委副主任(委员)分管,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派驻工作领导体制等。
再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财政部纪检监察组”为例,即更加明确派驻财政部纪检监察组本身就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组成部分,监督对象是财政部党组及其成员和各司局级干部;同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其领导更加紧密,不仅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相关监督检查室对其加强日常联系监督指导,更明确了由中央纪委副书记(常委)、国家监委副主任(委员)直接分管。
——健全工作机制,推动派驻机构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据介绍,本次改革针对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薄弱、派驻工作领导体制不健全等问题,从制度层面上进一步明确设计。
具体举措包括:健全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协调机制,建立定期会商、重要情况通报、线索联合排查、联合监督执纪等机制,为党组(党委)主体作用发挥提供有效载体;加强对驻在部门本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监督,创新组织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驻点监督、专项督察、建立廉政档案、重要事项通报报备、廉洁风险反馈、制发建议书等制度,提高发现和处置问题能力。
这些举措将进一步推动驻在部门党组织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充分发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
——赋予监察权限,实现监察全覆盖。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委监委的监督对象大大拓展。从“派驻纪检组”到“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对象从党员干部扩展到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履行的是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
监察法规定: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根据改革意见,中央和国家机关派驻机构既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又依照宪法和监察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根据授权行使相应纪检监察权限,这是依法推进改革的体现。
此外,此次改革还对制度建设、服务保障以及干部队伍建设等作出要求。比如,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服务保障等。
“这些改革举措将进一步促进派驻纪检监察组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同、监督更加有力、运行更加高效,提高派驻监督质量,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负责同志说,改革的深化将有利于强化对所有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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