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强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协调性。建议制定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基本法律法规,做好顶层设计,为更好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指明方向。同时,更好注重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协调性,形成各方面、各层级共同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合力。
要充分考虑各地发展差异,科学确定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目标。我国地域广袤,行业、区域和城乡差距仍然很大,各地区各行业的转型期窗口时间不同,转型的能力和进度也不同。在此条件下确定相关政策目标,既要有统一的原则,也要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性,保证相关措施可操作、可落地、见实效。
要深化改革、疏通堵点,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机制顺畅运行。要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区域化、流域化监管体制改革,与属地监管有机结合,更好体现统筹性、协调性;全面落实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尽职免责的环境监管制度,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环境保护形式主义,杜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现象。
要进一步推动制度创新,构建与生态文明建设进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在加强建设事中监管和事后补救制度的基础上,还要着力健全事前预防性制度,建立工业园区和开发园区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区域环境风险控制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风险控制结合起来。要创新机制,特别是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和公益诉讼机制,建立行政处罚、引咎辞职、诉讼受理和行政追责等方面的行政措施或者行政处罚自动启动机制。同时创新管理模式,采取行政管制、市场调节、技术服务、信用管理相结合的有力措施,更好适应新形势下生态环境保护方式的转型需要。
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行动体系。加强信息公开力度,各地可考虑建立环境信息公开的模板,开展考核;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信息公开负责人对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的认识,提高网站管理水平,防止出现宣传教育网络空心化、形式化等现象;提高公众参与度,对环保社会组织开展辅导,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鼓励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与环境保护社会组织合作,开展培训、宣传、社会调查、技术服务和监督。
要加强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能力建设。深入开展全民生态文明宣教工作,对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要求,督促地方开展“多规合一”、区域空间开发利用布局优化、城乡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更好实现标本兼治。
(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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