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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 作者:生活头条 来源:未知 2018-11-28 我要评论

新浪财经讯 11月28日消息,日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份有关海航集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在与上海南洋万邦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一笔涉及7955万元货款的采购合同中,截至

  新浪财经讯 11月28日消息,日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份有关海航集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在与上海南洋万邦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一笔涉及7955万元货款的采购合同中,截至10月18日,海航仍有2475万元的货款逾期未支付。判决书要求海航于判决生效之日即10月18日起,10日内支付逾期货款及违约金,否则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目前记者尚未得到海航是否已支付的信息。

  以下为判决书原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沪0104民初9361号

  原告:上海南洋万邦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翁峻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鹤,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陈峰,董事局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艳,女。

  原告上海南洋万邦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公司)与被告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邦公司诉请:1、判令海航公司支付货款31,534,364.90元;

  2、判令海航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422,353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自2018年1月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16,422,353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之后,万邦公司变更诉请2: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以16,422,353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5日计算至2018年8月3日,以15,112,011.9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6,422,353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事实理由:

  双方于2017年12月25日签订了《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微软产品采购购销合同》。海航公司从我司采购软件许可及云服务产品共计金额79,554,118元。采购合同约定,我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采购合同项下软件产品及第一年度云服务产品一次性交付至海航公司指定电子邮箱。海航公司分为四期支付全部货款。其中第一期款项16,422,353元应于采购合同签署后10日内支付,第二期款项16,422,353元应于采购合同签订后90日内支付。海航公司支付每笔货款前,应先收到我司开具的增值锐专用发票。上述采购合同签订后,我司依照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海航公司未支付任何款项,故起诉。

  海航公司辩称:对欠付货款本金无异议,因目前公司困难,希望逾期付款违约金能酌情调整。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5日,海航公司(甲方)与万邦公司(乙方)签订《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微软产品采购销售合同》。乙方向甲方提供最终用户许可及云服务。付款方式:本合同项下所有产品总金额79,554,118元。具体付款方式: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第一期款项16,422,353元,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2.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第二期款项16,422,353元,在合同签订后90日内支付;3.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第三期款项23,354,706元,应由甲方在2019年1月15日前支付;4.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第四期款项23,354,706元,应由甲方在2020年1月15日前支付。如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货款,则每延迟1个月,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应付未付款的5%作为违约金。

  2018年1月18日,海航公司对万邦公司交付的微软项目产品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

  2018年2月27日,海航公司签字确认收到万邦公司开具的增值发票,总金额32,844,706元。

  因海航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遂酿诉。

  另查明,截至2018年8月3日,海航公司欠付货款31,534,364.90元。

  又查明,2018年9月6日,海航公司向万邦公司支付货款6,780,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微软产品采购销售合同》《微软项目收货确认函》、发票签收单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万邦公司与海航公司签订的《产品采购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履行义务。

  万邦公司依约交付了产品并开具发票,海航公司应当按约支付货款。逾期支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万邦公司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调整至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海航公司在2018年9月6日又向万邦公司支付货款6780,000元,故应在万邦公司诉请1的货款本金中予以扣除。诉请2的违约金计算基数一并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南洋万邦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货款24,754,364.90元;

  二、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南洋万邦软件技术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第一期货款违约金以16,422,353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5日计算至2018年8月3日,以15,112,011.9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4日计算至2018年9月6日;以8,332,011.9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第二期货款违约金以16,422,353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572元、保全费5,000元,由海航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嵘

  人民陪审员

  陈  珊

  人民陪审员

  顾国庆

  书  记  员

  李  倩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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