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蔡希有案的犯罪事实、证据涉及国家秘密,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8日依法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蔡希有利用担任大连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副经理、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党组成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合同性质变更、成品油购销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索取或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367.4557万元。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蔡希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蔡希有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赃款已全部追缴,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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