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1月18日上交所与深交所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推出信用保护工具是对交易所信用风险分担机制的积极探索,提供了信用风险的有效管理工具,有利于优化信用债市场风险定价机制,促进公司债发行、服务实体经济。
具体来看,上交所《试点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从参与者管理、信用保护合约和凭证业务流程、信用事件后处理机制、信息披露、风险控制以及自律管理等方面明确了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明确产品类型,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包括信用保护合约和信用保护凭证两大类;二是实行参与者分层管理;三是明确试点初期受保护债务范围;四是规范信用保护合约和凭证业务流程;五是建立信用保护工具信息披露制度和集中监测机制;六是明确信用事件后的结算安排。
而深交所《试点办法》的制定充分结合前期深交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试点经验,明确了信用保护工具总体业务框架、参与者要求、业务开展模式、交易结算方式、信息披露以及风险防控安排等内容。
据了解,去年以来,深交所积极推进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试点,支持民营企业稳健发展。截至目前,深交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试点框架下已达成交易15笔,涉及名义本金共计1.7亿元,并已成功推出深交所市场首只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试点均采用信用保护合约(以下简称合约)形式,参考实体均为民营企业,包括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合约与参考实体公司债券同步发行,有效提升了投资者认购积极性,降低了发行人融资成本。
此前,沪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期货业协会联合发布《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并组织了部分机构针对民营企业开展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试点,促进民企债券发行,取得积极效果。
深交所表示,下一步,将尽快推出信用保护工具配套规则,加快市场参与者培育,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推动信用保护工具业务常态化发展,稳步扩大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覆盖范围。而上交所方面,也将举办信用保护工具业务培训,指导各类市场主体更好地参与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推动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稳健发展,进一步提升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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