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不断巩固竞争法在经济法中的核心地位。要根据经济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修改完善我国反垄断法,保持其在处理经济领域相关案件中的权威性,并适时对其进行调整;增强反垄断法的约束力,增加私人诉讼的相关条款,扩大反垄断法的约束范围,拓宽反垄断案件的诉讼渠道;增强反垄断法的执法力度,扩大执法范围。
第三,加强机构的协调统一。合理划分机构内部职能,减少部门之间的磨合成本,提高机构的融合性和执法效率。应加强反垄断机构执法的独立性,保证其不受其他政府部门和利益集团的干扰,独立进行案件的执行和相关决策。严格执行执法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保证决策执行到位。进行重大经济决策时要听取反垄断机构的专业意见,防止经济政策出现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情形。当出现损坏公平竞争的情况时,竞争管理部门要对其进行竞争影响评估,减少其对竞争的损害。
第四,利用公平竞争审查体现竞争政策的优先性。一是逐步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纳入竞争政策的法律体系中,形成强有力的法律约束;二是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督导,明确公平竞争审查的内容、程序、方法,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在制定经济政策中的作用落到实处;三是逐步将公平竞争审查的方式由自查过渡到第三方审查,提升审查的独立性、公平性和权威性;四是加快出台对排除和限制竞争相关存量政策进行清理的实施意见,为公平竞争审查的实施扫清障碍。
第五,分步骤有重点地推进竞争影响评估。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竞争影响评估手册,规范竞争影响评估的内容和程序。可分步骤地从4个方面对有关规定影响市场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是否减少了消费者的选择或缩小了供应范围,是否限制了市场供应者的竞争能力,是否减少了市场供应者的竞争激励,是否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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