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是我国的基础能源和重要原材料,保持合理库存是实现煤炭稳定供应、避免价格大幅波动的有力保障。近年来,部分地区和有关重点行业围绕建立煤炭储备制度、提高库存水平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和规定,为缓解区域性、时段性供需矛盾发挥了积极作用。
从实践情况看,我国还存在着覆盖面不全、约束力不强、标准要求不统一等问题,难以满足新形势的发展变化需要。因此,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建立健全以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责任储备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了解,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期已经研究起草了《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及《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考核办法(试行)》,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指导意见》和《考核办法》,我国将按照现有相关行业标准规范,综合考虑煤炭开采布局、资源禀赋、运输条件和产运需结构变化等因素,按照不同环节、不同区域、不同企业、不同时段,科学确定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
例如,对于煤炭生产企业而言,煤矿地面生产系统中的储煤能力应达到3天至7天的矿井设计产量,储煤能力包括储煤场和贮煤装车仓总能力。同时,设有储煤场的煤矿,当动力煤价格处于绿色区域时,应保持不低于5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量;当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下跌超出绿色区域下限时,煤矿应保持不低于7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量;当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超出绿色区域上限时,煤矿储煤量可不高于3天设计产量。不设储煤场的煤矿,应保持装车仓最大设计储煤量。
上述负责人介绍说,当市场供不应求,价格大幅上涨至红色区域时,有关部门将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消费企业最高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囤积惜售,加剧供应紧张状况。在此期间,可不考核生产和经营企业最低库存,鼓励各方加大资源投放,以满足市场需求。当市场供过于求,价格大幅下跌至红色区域时,有关部门将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消费企业最低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企业少存煤甚至不存煤,影响安全生产稳定运行。期间,可不考核最高库存,鼓励企业多存煤,以促进市场供需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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