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人数、问责情形以及问责人员分布情况等来看,8省区在问责过程中始终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党政双责”“终身追责”贯穿始终,强化地方党委政府环境保护责任意识成为突出导向。
问责情况中暴露出的问题值得深思,必须啃下环保这块“硬骨头”
2016年7月至8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内蒙古等8省区开展首批中央环保督察。2016年11月完成督察反馈,同步移交100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
分析8省区公布的问责情况可见,这100个问题中,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开发建设、违背淘汰落后产能政策违规扩大产能、大气污染防治不力等是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其中,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问题,特别是部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问题尤为突出。
在8省区中,内蒙古被问责的厅级干部人数最多,为27人。尤其是针对乌梁素海湿地水禽自然保护区、大青山自然保护区内进行违规开发,相关部门环保监管责任不落实等问题,所涉及的干部均受到了严厉问责。
而在宁夏,因“违规为位于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工矿企业办理采矿权延续、新设手续、林业用地审批”等事项,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张黎(副厅级)等14人受到了处分。
此次公布的问责情况显示,一些地方经济发展依然过分依赖于资源环境的消耗,用的还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老套路,传统的粗放式发展方式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表示:“自然保护区的破坏是比较普遍的问题,这也是我们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短板,必须做好这个工作,才能保护生态红线,保护生态安全。”
生态文明意识不强、环保执法软弱、基础设施建设缓慢落后……问责情况暴露出的问题值得深思。中央环保督察正是力求通过啃下这块“硬骨头”,着力解决一些突出的环境问题,打通环境治理“最后一公里”。
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只要越雷池一步就必须问责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此次8省区公布的问责情况,共涉及厅级干部130人(正厅级干部24人),处级干部504人(正处级干部248人)。大批厅级、处级干部成为问责对象,意味着环保问责更加注重追究领导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
被问责人员分布于地方党委、地方政府、地方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国有企业、其他有关部门及基层事业单位,基本涵盖环保工作的所有层级。这体现了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不仅追究党政一把手的责任,也追究领导班子、监管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的生态责任,这为不断强化地方党委政府环境保护责任意识起到了重要作用。
其实,早在今年7月,在祁连山环境破坏事件中,就有包括甘肃省副省长等多名高官被问责。9月,环保部公布“量化问责”制度,明确提出治污不达标最高可问责地级市市委书记,可谓给党员领导干部戴上了“紧箍”。
此外,不少已经离任的干部被问责,“终身追责”得到明显体现。在内蒙古岱海湖生态功能退化事件中,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党委书记贾军(时任凉城县委书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乌兰察布市政协秘书长那胜巴图(时任凉城县委副书记、县长)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无论是谁,不管级别多高,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只要越雷池一步,就必须受到问责。常纪文认为,追责的警示作用将使地方官员在环保问题落实上“如履薄冰”,“追责的既有在任官员,也有退休的、被提拔的,只要在任时违法,该去监管时不监管,就必须追责。”
环境保护是政治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党中央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了一系列制度改革,明确了地方党委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更是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了全面总结和重点部署。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采取一些硬措施,真抓实干才能见效。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制度安排,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在推动环境责任履行上起到了重要作用。党政领导干部是地方社会经济与环境保护重大决策者,生态环境保护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领导干部。环保部部长李干杰此前明确表示,紧盯领导责任落实将是今后中央环保督察的方向,将紧盯党委政府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奔着问题去。
执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同样要奔着问题去。一旦发现领导干部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有责任,必须严肃追责。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倒逼领导干部转变政绩观,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扛起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组织领导。李干杰表示,将进一步把严肃追责问责的成功经验坚持下去。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是哪一个单独的部门的责任,必须齐抓共管。各级党委、政府应将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底线,明确各部门责任清单,合力攻坚,切实把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贡献。(本报记者 初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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