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提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对难以确定是否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进行研判,研判意见应当作为信息公开重要参考依据。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公开的信息。
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主动公开。
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进行审查,必要时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查确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如需延长答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审查、审批待公开内容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移送司法机关的,应与司法机关协商,决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时间。
不予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在作出不予公开决定3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予公开的,可以直接纠正,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予以公开。
如属于依申请公开的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通过书面(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公开有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一个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申请人要求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涉及权利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征求权利人意见并告知申请人。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通报地方政府;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地方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重大遗漏的;
(二)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牟取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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