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6月3日新华社消息,针对近日网上反映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所谓网上反映,显然是指近日持续发酵的曝光影视演员4天6000万天价片酬,并起底疑似大小合同、阴阳合同等偷漏税潜规则事件。税务机关的介入调查,意味着这一原本带有个人色彩的娱乐事件,已经演变成了关乎公共利益的法律事件。
把网上反映视为重要线索,责成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调查核实,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一做法,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值得点赞。
大小合同、阴阳合同是否真实存在?如果存在,采用此种方式签订演出合同,目的何在?是为了隐瞒天价片酬,还是避税?如果是为了避税,是属于打法律擦边球的所谓“合理避税”,还是属于被法律所明令禁止的偷逃税款?如果已经坐实违法,是否达到刑法第201条规定的构成逃税罪的数额标准?采用签订阴阳合同的手段偷逃税款,是单纯孤立的个案,还是演艺界普遍存在的“潜规则”?如果阴阳合同普遍存在,为何长期未被发现,背后存在什么问题?以上这些,有的还只是一方说法,有的是媒体渠道的质疑,相关机关目前还没有结论,这都是以后调查的重点,也是公众的期待。
可以预期的是,随着调查的深入,真相将一点点被揭开。也许,所谓阴阳合同,原本就是子虚乌有,那接下来,就要澄清事实,还当事者以清白,让虚构事实者付出代价;也许,阴阳合同确实存在,但只是一种或恰当或不恰当的“避税”方式,那该规范就规范,该修补法律就修补法律,堵住钻法律空子的空间;也许,阴阳合同已涉嫌违法犯罪,那该处罚就处罚,该判刑就判刑;也许,签订阴阳合同偷逃税款真的是演艺界普遍存在的“潜规则”,那就要以此次调查为契机,开展大规模清查行动,把这种见不得光的勾当扫除干净。
目前调查刚刚启动,后续将向哪个方向发展,现在断言还为时过早。公众要有足够的耐心和信心,等待调查结果出炉。
作为爆料者,有义务配合税务机关开展调查,手里的相关材料也都要拿出来,让税务机关一一调查核实,也让公众知晓,到底哪些“大腕”涉身其中。而税务机关的调查,也要善于顺藤摸瓜、拔出萝卜带出泥。如果一地税务机关鞭长莫及,国家税务总局应该出面协调、督办,需要移交公安司法机关的,要及时移交查办。各方形成合力,才能彻底查清演艺圈阴阳合同问题,让此次事件真正成为净化演艺圈风气的契机。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