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对流动性的影响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2018年6月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官网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办法》已于5月22日下发至各银监分局及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并部署开展试点工作。
银保监会要求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银行业协会“充分认识联合授信的重要意义,把试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记者就此联系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得到的反馈均表示,“总行层面还未下发具体文件,仍在认真学习研究”。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认为,《办法》的实施以及试点工作的开展,对于建立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企业信用风险整体管控机制,遏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行为将发挥重要作用。
“多头融资会挤占信贷资源,从这个角度来说,新规有助于遏制企业超出自己的需要去融资,这个方法应该是有效的。”一位国家开发投资集团的相关负责人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
不过,北京大学经济研究所常务副所长苏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办法》在防止企业过度授信、同时防止银行无序抽贷方面,有保有压,有其积极意义,但这是“治标不治本”的办法。
前瞻性防控信用风险
“从银行角度来说,大额授信企业的风险防控对维护商业银行资产质量和社会金融生态环境的稳定至关重要。”一位浙江银监局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事实上,金融体系内的部分机构同时暴露于同一个大额授信客户风险敞口,是很常见的。一旦出现问题,不可忽视其对系统性风险的影响。”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坦言,近年来,我国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的问题日趋突出,一些大中型企业债务规模大,杠杆率高,财务负担重,偿债能力弱,存在严重风险隐患。少数企业过度融资也挤占了稀缺的金融资源,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
新政出台有助于遏制信用过度紧缩,有助于市场平稳。
联合授信机制的主要目标是防范企业重大信用风险事件,适用对象为债权人数量多、债务规模大、外部风险影响广的大中型企业,依据在银行业的融资余额和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两个指标,《办法》确定了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范围。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对在3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20~50亿元之间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在试点期间,各银监局将根据银保监会发布的标准,在辖内选取性质、行业、规模上具有代表性的企业作为试点对象。
前述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认为,《办法》的出台弥补了监管短板。联合授信机制弥补了银行业对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行为缺乏事前控制和事中监测的监管制度缺陷,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准确掌握企业实际融资状况,科学评估其整体风险水平,预先识别和前瞻防控风险。
根据银保监会的要求,各银监局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各银监局试点工作方案将于2018年6月30日前报银保监会备案。
达破“行际间不畅”痛点
“在银行严苛的绩效考核导向下,信贷人员为了完成业绩指标,对大中型企业客户的话语权逐步减弱,导致银行的授信管理日益被动,加之多家银行对单一企业过度融资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安排,大额授信风险是需要警惕的。”一位大型国有股份制银行的客户经理告诉记者,“银行的信贷业务同业竞争是很激烈的,不仅是我行,对其他银行来说,优质大客户也是要争夺的‘甲方’。虽然我们会对客户通过判断进行合理的授信额度,但这样的情况同样可能会在其他银行发生,最终多家银行向同一客户同一时间授信是极有可能的,那么极有可能授信总额远超其正常经营所需的资金规模,这种情况下,企业可能会选择盲目扩张或者将资金投向主业之外的其他高风险领域,加剧信用风险的形成。”
“另外,虽然我们也会查询企业在央行征信系统登记的贷款情况,但是因为登记过程中存在时间差,无法及时了解最新情况,就容易出现企业过度融资的道德风险。但只要是优质企业,我们肯定会积极做业务的。”前述银行客户经理认为,银行同业的沟通不畅是普遍存在的。
“银企信息不对称、银行的过度授信,很容易造成企业过度融资,加之银企之间缺乏有效的协作,也易造成银企双方对风险预判的不足。银企信息不对称、银行同业合作不畅,是授信联合管理的难点。”前述浙江银监局工作人员表示,联合授信管理将通过总额控制的方式推动行际间的沟通和合作,实现银行间的信息共享和风险共担,这是迈出的很大一步。
其实,早在2013年9月,浙江银监局就指导浙江省银行业协会出台了《企业授信总额主办行管理试点办法》,并先后组织在温州、绍兴、杭州萧山等地区开展授信总额主办行管理试点。2014年11月,浙江银监局制定出台《关于推进授信总额联合管理机制试点工作的意见》。
根据浙江的经验,授信银行之间签订《授信与风险控制主办行管理协议》是合作的基础。除此之外,授信主办行牵头与其他授信银行共同测算确定企业授信和对外担保总额,并与企业签订标准格式的《银行授信和对外担保总协议》。对于银行违反自律规定,擅自超出授信总额或对外担保总额为企业办理业务的,实行抵质押资产受偿权顺位后移等经济处罚措施,并给予限期整改、公开谴责、行业内通报批评等行业制裁措施。值得一提的是,试点企业违反《银企授信和对外担保总协议》,授信银行有权提出申请,由主办行召集所有授信银行集体商议,决定对企业实施解除融资合同、停止发放融资、处以一定金额违约金等措施。
前述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认为,联合授信机制有助于强化银行间信息共享,抑制银行之间因信息割裂导致的授信不审慎,压缩企业多头融资的制度空间,有效防范企业超出其偿债能力的融资。
“标本兼治”需从企业入手
根据《办法》标准,将遵循差异化原则选择试点企业,确保试点企业在性质、行业、规模上具有较强代表性。各银监局辖内试点企业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10家,计划单列市以及经济总量较小的省份可适当减少试点企业数量,但不得低于5家。各银监局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试点企业名单报银保监会备案。
一位山东银监局工作人员认为,一般来说,大型企业对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更高,一旦管理水平滞后,很容易造成投资决策失误。除经济环境导致的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外,具备“大额授信”条件的企业,多会选择跨区域和多元化的经营模式,这也加剧了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
“不仅如此,很多集团类客户旗下设有资金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内部资金由集团统一调度使用,部分集团类客户还采用统贷统还模式融资,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是无法掌握客户资金使用情况的。而在现有的监管体系下,监管部门主要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数据获取银行各类信息,无法真正掌握大额授信客户的实际经营情况和风险预警状况。尤其是面对多头授信、异地授信和过度授信,监管部门在银行大额授信业务的信息服务和信贷业务监管方面存在缺失。”前述山东银监局工作人员坦言。
但在苏剑看来,有一些企业的“过度负债”,更多的是缘于扩大企业规模的“冲动”,缺乏对市场的理性判断,尤其是一些国企的负责人,“做大规模”的诉求直接关联其政绩,导致在做企业经营决策时更加重视短期增长而忽略了企业的长期发展。“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在企业层面进行改革,要把预算约束由‘软’变‘硬’,要让企业负责人在举债的时候就明白,这些授信自己要负责还款。《办法》相当于硬化了企业需要面对的约束,效果一定会有,但是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最重要的是企业本身形成良好的目标机制和一套合理的约束体系。如果把企业合理融资的希望寄托于银行和其他外部约束,那这个约束必须层层加码,来阻挡防不胜防的企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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