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 “成都治霾十条”要求,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质量,强化移动污染源防治。成都商报记者了解到,由市商务委牵头,会同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交管局,在借鉴其他城市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成都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办法(送审稿)》,待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该《办法》根据黄标车车辆类型和报废时限,确定了黄标车提前淘汰的补贴范围,实行差别化补贴标准,同时明确了补贴受理时间,细化了补贴申请流程及发放流程。《办法》的出台,将会加快推进我市黄标车淘汰的进程。
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川办函〔2017〕102号)和《成都市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成办函[2017]114号)等要求,目前我市黄标车淘汰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
据成都市交管局数据统计,截至目前,我市已顺利完成7月内淘汰全市剩余黄标车40%的工作任务,剩余未淘汰黄标车7400余台。到今年年底前,成都将全面淘汰全部黄标车。
下发清单 逐台上门催告
为督促企业和个人尽快将黄标车完成报废,7月31日上午,成都市交警一分局民警来到武侯区市政设施养护处,将限期淘汰黄标车告知函送到相关责任人手中,催告该单位在期限前淘汰黄标车。
自工作开展以来,成都市交管局积极宣传,各级交警发动属地社区、乡镇,深入居民院落、大型企业和厂矿,积极宣传黄标车的危害和国家黄标车淘汰相关政策,使群众主动淘汰黄标车,并主动催告,将未淘汰黄标车清单按照属地下发到各区(市)县交警大队,逐台上门催告,查找车辆使用人,累计向近万名车主发出了《限期淘汰黄标车通知书》。
同时,加强管控。市交管局联系市环保局、市交委、市商务委发布了《关于在全市范围内限期全面淘汰黄标车的通告》,同步发布了《关于黄标车限制通行区域和时段的通告》,扩大黄标车的限行范围和时间。市交管局积极与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委、市交委等市级职能部门,以及省机动车排污控中心对接,推动其他黄标车相关配套政策的出台。
11月30日前全部淘汰
据悉,我市黄标车实施分类分阶段限期淘汰。第一阶段(2017年7月31日前)完成约40%淘汰任务,全面淘汰登记车主为单位的黄标车,黄标车保有量降到1万辆以下;第二阶段(8月31日前)完成60%以上淘汰任务,淘汰行驶证记录为营运或“营转非”并在检验有效期内的黄标车;第三阶段(9月30日前)完成80%以上淘汰任务,淘汰行驶证记录为营运或“营转非”并逾期未检验的黄标车;第四阶段(10月31日前)完成90%以上淘汰任务。最后,在11月30日前,淘汰全部黄标车。
截至目前,我市已顺利完成7月内淘汰全市剩余黄标车40%的工作任务,尚余黄标车约7400余台。下一步,将继续加大宣传和工作力度,持续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
说·法
我国多部相关法律规定
黄标车应当治理
治理黄标车,改善空气质量,不仅是市民的共同期盼,更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明确要求。为此成都商报记者分别采访了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主任邓勇、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主任邓盾、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江敏、覃玲峻律师,他们认为,成都市对黄标车的治理,法律规定明确、政策依据充分。
记者了解到,我国多部相关法律规定,黄标车应当治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机动车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机动车排放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同时,该法对机动车强制报废做出了相关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提前报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了,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此外,《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实行强制报废。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主任邓盾补充表示,地方性法规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限制措施,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限制行驶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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