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1起案例中,不法分子通过QQ传授制毒方法并提供原料,使他人制造出毒品并进行贩卖,他们均因制造毒品犯罪受到严惩。
2017年2月,被告人牛某某、武某某预谋制造毒品贩卖,两人用手机上网搜索有关制毒方面的资料,发现有人上传了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方面的信息后,便通过QQ号与被告人张某某取得联系,按照张某某传授的方法,牛、武两人为制造甲基苯丙胺进行了相关准备,并约定由武某某提供资金,牛某某负责具体制毒。
同年2月12日,两人租用某小区的住房作为制毒地点,同时购买了制毒用具和相关原材料。其间,武某某向居住在山东省即墨市的张某某三次汇款共计20100元,用于购买制毒的主要原料“油”,张某某通过QQ视频或电话指导牛某某如何具体操作制造。牛某某经过多次试验制造出甲基苯丙胺,并对武某某隐瞒已制毒成功的事实,偷偷进行贩卖。
同年7月3日,牛某某携带所制98.31克甲基苯丙胺与吸毒人员朱某联系销售时被警方抓获,毒品被当场扣押。牛某某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在此之前隐瞒武某某三次向朱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60余克的事实。警方在其制毒现场扣押制毒半成品(液体)133.3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同日,在抓获吸毒人员朱某时,在其住处收缴甲基苯丙胺11.93克。
最终,法院以被告人牛某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被告人张某某、武某某犯制造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7年;以被告人朱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制造毒品系毒品重要来源之一,成本相对低廉的甲基苯丙胺(冰毒)成为毒贩的‘新宠儿’。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犯罪手段的传播渠道更便捷,与网络相关联的犯罪也成为禁毒工作重点打击对象。”辽宁省高院刑三庭审判员周天越介绍,此案中,被告人张某某通过QQ、电话等方式传授犯罪方法,向牛某某贩卖制毒物品,其行为同时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因其明知牛某某等人欲制造毒品而传授其制作方法并贩卖制毒原料,其与牛某某又构成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该罪名与前述两项罪名分别形成想象竞合,应以处罚较重的制造毒品罪予以严惩。被告人武某某虽然未直接制造毒品,但以制造毒品为目的进行出资,亦构成制造毒品罪的共犯。
法制网沈阳6月2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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