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事求是是我们党思想路线的核心要义,也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只有坚持把实事求是贯穿执纪执法工作始终,才能落实好稳中求进基本工作方针,才能实现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要实事求是地认识和把握正风反腐形势
客观分析从而正确认识和把握形势,是做好工作的前提,否则就会方向不明、任务不清、举措失当。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以前所未有的力度从严管党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态势并巩固发展,党内政治生态显著优化,党的执政基础得以巩固。面对全面从严治党取得的巨大成效,党内外盲目乐观的思想和情绪开始滋长,并出现一些偏颇乃至错误的认识。比如,有的认为反腐败斗争已经取得压倒性胜利了;有的认为大大小小的“老虎”已打得差不多了,现在可以松口气了;有的认为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已经刹住了,再讲“越往后越严”就过头了;有的认为“宽松软”问题已经得到解决,再强调从严就会导致干部明哲保身而不作为、慢作为,等等。这些认识都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而且是极其有害的。习近平总书记一再提醒全党,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这是习近平总书记清醒客观分析形势所得出的正确论断,我们必须认真领会、坚决贯彻。应当看到,当前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依然突出,“四风”问题反弹回潮的危险性依然存在,腐败存量依然不少,增量还时有发生。总之,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有鉴于此,不能有差不多了,该松口气、歇歇脚的想法,不能有打好一仗就一劳永逸的想法,不能有初见成效就见好就收的想法,要始终保持战略定力,认真落实稳中求进基本工作方针,坚持正风反腐节奏不变、力度不减,一刻不停歇地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要树立实事求是的政绩观
树立实事求是的政绩观,是执纪执法工作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在执纪执法工作中,客观查实问题是政绩,客观查否问题并为党员干部澄清是非也是政绩;坚决查处腐败案件是政绩,加强日常监督,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远离腐败也是政绩。我们强调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并不是简单以办案数量论政绩,不能为了追求所谓的办案数量,而搞“数字水分”“应付性立案”“强行上马式办案”。一些地方片面追求办案数量,或者为了快出办案成绩而违反法定程序和办案纪律,出现执纪违纪、执法违法问题或办案安全责任事故,就是十分深刻的教训。再者,各地各部门的政治生态、腐败风险、公共权力运行状况都存在差异,在确定执纪执法工作重点和方法举措上,就不能生搬硬套,也不能搞“千篇一律”或“一刀切”。要针对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有“老虎”就打“老虎”,有“苍蝇”就拍“苍蝇”,人民群众反映什么问题突出就查处什么问题,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我们就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唯有如此,执纪执法工作才能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要坚持实事求是的证据观
执纪执法办案必须基于“客观事实”之上的“纪律事实”和“法律事实”,即必须靠确实充分的证据来定案。只有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才能经得起历史和各方面的检验,才不会出现冤假错案。因此,无论是问题线索处置、初核初查,还是立案、审查调查、作出处置决定等各环节的工作,都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看是否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偏不倚、精准把握。在线索处置中,对于每一条举报线索,都不能听风就是雨,而要认真分析、科学判断、慎重对待。对于显系道听途说,尤其是带有恶意造谣诽谤意图的,不能盲目启动调查程序,以免给有关党员干部带来不良社会影响;对于群众反映强烈、举报线索具体、可查性强的,都要抓紧核查,不能压案不查、拖而不决,不能查小放大或搞选择性办案。在审查调查中,必须坚持有什么问题就查什么问题,不带个人主观好恶、不先入为主。在具体工作中,则要注重做到“四要四不要”,即要重客观证据而不要轻信口供;要在初核过程中充分收集、固定证据,而不要轻易采取留置措施;要注重构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而不要存在“隐形缺口”和“易断环节”;要确保证据合规合法,而不要出现非法证据或瑕疵证据,防止发生不应有的翻案、申诉等问题。
要实事求是地运用“四种形态”
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深刻把握管党治党规律而提出来的重要政策和方法,其本身就是实事求是的重要体现。应当指出的是,当前有些地方在运用“四种形态”时,存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热衷于做老好人的倾向,出现了用第一种、第二种形态代替第三种、第四种形态的现象。这是严重违背实事求是原则的错误做法,必须坚决加以防止和纠正。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一是一,二是二,该适用什么形态就用什么形态,严格依纪依法处理,不因人而异,不随意变通,不枉不纵,不错不漏。既不能脱开事实“升格加重”,也不能脱开事实“降格减轻”处理,更不能以搞什么“断崖处理”典型为噱头,而变相作轻纵处理。要综合衡量各方面因素,全面考虑违纪违法情节、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被审查人的一贯表现和对待组织审查态度等,充分体现党的政策策略,精准运用“四种形态”,做到对组织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当事人负责。要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和适用情形,既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又防止混淆问题性质,将关爱、容错、激励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
要实事求是地对待受处分党员干部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纪检监察工作应当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在执纪执法工作中的重要体现。干部犯错误,组织有责任,包括之前管理失察的责任,也有之后教育挽救的责任。对待受处分的党员干部,不能一“处”了之,一棍子打死,而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真正做到实事求是,体现区别对待。要抓好党纪政务处分的“后续工程”,对受处分党员干部实行回访教育,帮助他们正确认识错误、正确对待处分,卸下思想包袱,做到明纪律、知敬畏、存戒惧。要按照规定和干部任用政策,对受处分党员干部予以适当安排和使用;处分影响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恢复党员权利或解除政务处分,对思想转变好、综合素质高、工作实绩突出者,还要积极向组织推荐。对于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也要加强其思想政治教育,促其认罪服法,自觉重新做人,以凝聚更多社会正能量。(湖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 王立山)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