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县治,天下安”,基层人民法院身处社会治理的最前沿,承担着化解大批基层矛盾纠纷的重要职能,是我国四级法院中处理案件最多、与人民群众联系最为紧密的审判机关。为解决现阶段的问题和困惑,各地基层法院积极实践、穿针引线、搭建平台,形成建立诉调对接中心、巡回审判点、法律服务站等经验做法,为群众提供更为全面的司法服务和纠纷化解方式,在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过程发展不平稳,整体发展不平衡的情况,深层原因是参与治理的理论不清晰、思想不统一、方向不明确、机制不健全、保障不到位,限制了基层人民法院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发挥。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需求在基层、活力在基层,基层人民法院是法律制度和法治方式本土化的最好土壤,应当更加坚定、更加有为、更加有效地强化基层人民法院的社会职责和治理职能,积极探索司法机制、逻辑、框架在基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结合,不断深化司法运行的本土化、乡土化、基层化,进一步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在基层治理中形成生动实践。
一是强化党委领导,形成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长久合力。建议:(1)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推动党委将社会治理法治化向前端延伸、源头延伸。(2)强化党委领导下的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体制机制建设,推动基层法院参与治理的方法模式,建立原则统一、符合实际的工作详规,增强基层法院参与治理的针对性、有序性、连续性和稳定性。(3)加强党委协调支持,增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对接,整合其他治理力量,形成长效合力推动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进程。
二是践行“枫桥经验”,深化多元共治的纠纷化解格局。建议:(1)升级法院诉调对接中心成为区域性“综合纠纷解决平台”,引入各类调解组织乃至综治机构合署办公,建成集多元调解、诉讼服务、普法宣传等为一体的综合性大平台,实现矛盾纠纷“一站式”解决。(2)依托平台升级,将“纠纷解决”对接“三网”融合的网格化治理,建成集治安风险防范、动态监测、纠纷化解为一体的综合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增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可视性、全面性、协同性,提升整体治理能效。(3)加强人民法院对多元调解的业务指导,从社会治理的角度制定《社会调解法》,将各类调解一体设计、一体规划,增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制度保障。
三是强化基层创新,夯实社会治理的法律服务基础。建议:(1)加强人民法庭和基层党组织的共建,通过党建共建推动工作,形成活力。(2)建立人民法庭和当地党委治理工作通报机制,强化对相关工作的过程监督,将人民法庭工作纳入辖区社会治理大范畴。(3)促进基层法律服务长效化,通过“一村一法官”“律师服务团”等形式,引导律师、公证等多元力量有序参与,不断充实基层法律服务队伍。(4)深化对接,由人民法庭联合司法、行政、街道、社区等社会力量,合力开展“法庭+司法所”“法庭+服务点”等工作,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增强服务实效。(5)加强信息化应用,采取网络调解、网络诉讼等方式,为基层群众提供更为便捷、全面的法律服务。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