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昌俊
7月4日,针对《延安日报》上署名为中共延安市富县县委书记李志锋的《欲明人者先自明 欲正人者先正己》的文章,富县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告诉封面新闻(thecover.cn)记者,经过该县县委办、县纪委等部门的初步调查,确认文章非县委书记李志锋本人所写,而是县纪委工作人员撰写,县委办工作人员提交。但具体是县委办将文章提交给延安市纪委,由市纪委提交给《延安日报》,还是县委办直接提交给《延安日报》的,该工作人员表示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据此前媒体报道,这篇署名为李志锋的文章,与新华社2015年一篇时评有800多字的雷同,就此可说,抄袭一说应可以基本坐实。过去也出现过领导讲话稿有抄袭的闹剧,但这起事件的吊诡之处,还不在于是抄袭,而是一篇发表在市级日报、署名为县委书记的文章,居然是“被署名”,这显然给舆论留下了巨大的想象空间。舆论对事件的关注焦点,也成最初的抄袭疑云,变为这篇文章到底是怎么出炉的,“被署名”的县委书记在之中到底扮演了怎样的角色?
对于“被署名”一事,目前有两种官方回应。最初媒体的报道,援引富县相关方面的说法称,该篇署名为李某的文章系由该县县委办公室组织撰写,李某本人并不知情;现在富县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给出的最新说法,是确认非县委书记李志锋本人所写,而是县纪委工作人员撰写,县委办工作人员提交。但到底是由谁递交给《延安日报》,目前仍在调查之中。
无论该文是由县委办,还是县纪委工作人员撰写,有两点可以肯定。一,抄袭是不对的;二,县委书记的文章由县纪委或县委办“操刀”,似乎也说得通,但问题在于,如果连作为署名人的县委书记本人,都对文章毫不知情,显然就有问题了。目前来看,李志锋对于文章是否知情,继而是否知道文章存在抄袭一事,仍是一个谜。但这一细节却很重要,涉及到是否真的是“被署名”。
按常识推断,该文从见报到被质疑为抄袭,期间经历了大概一周的时间。即便李志锋在文章发表前对发文一事不知情,但文章发表后仍不知情的可能性恐怕很小。要知道,县委书记在市级日报上发文,可不是想发就能发,必须有一定程序,而见报后县委书记都还被“瞒在鼓里”的可能性很小。那么,李志锋是否真的是文章抄袭引发舆论关注后,才知道此事,还是文章发表后、舆论关注前就已经知情,抑或是文章虽然不是自己所写,但有自己“授意”、“把关”,这些都需要相关调查给出明确的说法,因为其不仅牵涉到李志锋个人责任的大小,也关系到事件的定性。当然,县委书记作为当地的“一把手”,无论是否对此事知情,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仅就目前各方给出的信息看,县委书记署名文章被爆抄袭、又传出“被署名”的罗生门,不管具体细节怎样,都反映了内部管理的混乱和失序。要知道,县委书记的署名文章可不是一般的个人作品,而实际是一种公权力的延伸,是职务行为。那么,对应的也理当遵循严格的操作程序。县委书记的署名文章,其个人却不知情,这样的文章发表后,有几分可信度?又如何让人相信“正人先正己”?一般人的抄袭可能是私德问题、文风问题,但领导干部的文章被爆抄袭,已然就是作风问题。对此,相关部门绝对不能姑息迁就,理当一查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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