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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 作者:生活头条 来源:未知 2018-07-21 我要评论

7月20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提出了监管要求。其中,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到1万元,同时银行

 7月20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提出了监管要求。其中,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到1万元,同时银行理财产品可投资各类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新京报记者 侯润芳 顾志娟

  新京报编辑 王宇

  今年4月27日,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根据“资管新规”的总体要求,银保监会对《办法》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拟作为配套细则发布实施。

  在联讯证券董事总经理李奇霖看来,理财征求意见稿有助于缓解因运动式监管和对未到期存量资产提前赎回引发的存量债务风险,但增量上对风险偏好改善的幅度弱于预期,去杠杆仍在路上。

  《办法》共六章85条,主要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提出了十方面的监管要求:

  实行净值化管理。理财产品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资资产;允许符合条件的封闭式理财产品采用摊余成本计量;过渡期内,允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估值核算规则,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的净值。

  在规范资金池运作上,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延续对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三单”要求,以及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限额和集中度管理规定,要求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需要期限匹配,对非标投资仍较为严格。

  此外,《办法》还要求去除通道,强化穿透管理;设定限额,控制集中度风险;控制杠杆,有效管控风险;加强流动性风险管控;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加强信息披露,更好保护投资者利益;实行产品集中登记,加强理财产品合规性管理。

  过渡期自《办法》发布实施后至2020年12月31日。在过渡期内,银行新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规定。同时,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未到期资产,但应控制存量理财产品的整体规模;过渡期结束后,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违反规定的理财产品。

  在具体实施中,银行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过渡期结束后,对于因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报监管部门同意,商业银行可以采取适当安排,稳妥有序处理。

  理财门槛5万降到1万 首次购买需面签

  今年以来,高层多次喊话投资者。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表示,“天上掉馅饼的事儿是不会发生的,如果一个项目既保本,又保证有20%的收益,你一定要问问是投资什么的。”

  继易纲喊话后,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也提醒投资者:“收益率超过6%就要打问号,超过8%就很危险,10%以上就要准备损失全部本金。”

  此次《办法》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规销售、信息登记和信息披露等环节,从政策层面强化对投资者的保护。

  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风险外溢性强,在投资范围、杠杆比例、流动性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相对审慎;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投资范围等监管要求相对宽松。

  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延续现行理财监管要求,规定银行应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向投资者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设定单只理财产品销售起点。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单只私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

  此外, 个人首次购买需进行面签。延续现行监管要求,个人首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在银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面签。

  而在信息披露上,提出了具体的理财业务信息披露要求:公募开放式理财产品应披露每个开放日的净值,公募封闭式理财产品每周披露一次净值,公募理财产品应按月向投资者提供账单;私募理财产品每季度披露一次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银行每半年向社会公众披露本行理财业务总体情况。

  银行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理财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全流程、穿透式”集中登记,从而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

  解读1:公募理财门槛降至1万 

  分析:理财产品覆盖更多人

  7月20日出台的《办法》中,最值得关注的一点是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

  《办法》对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实行分类管理,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私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与此前一致,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混合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4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权益类理财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人大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表示,之前舆论批评银行理财“嫌贫爱富”,其实是因为监管有明确规定。随着投资者不断成熟,降低银行理财产品门槛确有必要。这有助于银行理财产品更加普惠化,覆盖更多的普通投资者,使更多的普通民众更方便地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联讯证券董事总经理、首席宏观研究员李奇霖表示,公募理财产品起售点降到1万有利于募集能力增强,但首次仍要求面签并加强销售管理,约束了互联网、电子化代销发行空间。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在投资范围、杠杆比例、流动性管理、信息披露要求上仍然有区分。

  解读2:净值化管理 

  分析:短期会出现存款回流

  在规范产品运作、实行净值化管理方面,《办法》要求理财产品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资资产;允许符合条件的封闭式理财产品采用摊余成本计量,通过净值波动及时反映产品的收益和风险,让投资者在清楚知晓风险的基础上自担风险;过渡期内,允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估值核算规则,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的净值。

  同时,《办法》要求银行强化管理人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职责,提高投资者自担风险认知,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

  2017年11月面世的“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即提出了净值化管理,今年4月出台的正式文件,这一核心要求得到延续,并增加了允许部分资产标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法进行计量的规定。

  交通银行研报认为,公允价值结合摊余成本来计价,有助于降低公允价值法可能引起的债券价格波动拉低理财产品净值的交互影响,并对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采取合理的应对措施。在更加符合相应的风险收益属性同时,又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银行理财产品净值的波动性。

  净值化管理是打破刚性兑付的关键,推动预期收益型产品向净值型产品转型,真正实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中信证券明明债券研究团队认为,短期内公允价值下的净值化浮动必然会造成一定的存款回流现象,叠加大量资管产品的资金池操作特征,会导致资管产品资产端的抛售;在我国居民风险偏好没有整体提升的前提下,净值化管理带来的实际风险抬升将会显著降低资管产品的增量规模。

  但是,上述种种不利影响只能算作监管改革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阵痛,刚性兑付不打破,金融市场上风险收益关系的扭曲状态就无法改变。

  解读3:理财产品可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分析:提供更多标的,为市场提供资金

  据悉,现行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制度规定公募理财产品只能投资货币型和债券型基金,《办法》放开了相关限制,允许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投资各类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同时,理财产品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不再穿透至底层资产。 

  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商业银行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这一规定,一方面提供了更多的银行产品投资标的,另一方面对于股市和公募基金提供了额外的资金来源,这个修改是出于稳定近期的市场,更多出于帮助理财产品平稳过渡的考虑。”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朱宁表示。

  而在董希淼看来,此前“资管新规”中提到,所有资管产品在账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地位。“银行理财产品可投资各类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是对‘资管新规’中上述原则的具体落实,但是大家更关心的是投什么,投股票二级市场吗?现在只能私人银行可以投,不知道未来在这一点上是否可以通过资管子公司来实现?”董希淼表示。

  据悉,银监会2009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对于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私人银行服务满足其投资需求。

  解读4:非标类债权资产设限

  分析:严格规范非标投资态度不变

  对于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办法》主要进行了三个方面的规定。

  首先期限匹配。按照“资管新规”相关要求,除另有规定外,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当为封闭式理财产品,且需要期限匹配。

  第二是限额和集中度管理。《办法》延续现行监管规定,要求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或银行总资产4%;投资单一机构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10%。

  第三是认定标准。“资管新规”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办法》将从其规定。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35%或银行总资产的4%,此条规定与2013年原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一致。

  人大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对于市场普遍关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问题,原有的两条红线仍然在,与之前的规定没有区别。至于具体哪些资产是非标资产,要看央行下一步的认定,“这其中已经预留了一定的空间,预计在认定标准上有望相对宽松”。

  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鄂永健表示,《办法》对非标投资仍严格要求期限匹配,并延续了现有的限额和集中度管理规定,这表明了监管层严格规范非标投资的态度不变。

  7月20日,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外,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应当符合“资管新规”关于非标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规定。这意味着,银行的公募理财产品也可投资非标。

  解读5: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需相应资格

  分析:结构性存款增速或放缓

  《办法》明确了保本型理财产品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规范管理,并对结构性存款在表内核算、缴纳准备金和存款保险费等方面予以明确。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要求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需具备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等。

  对此,朱宁表示,按照国际惯例,结构性产品与一般存款有着不同的监管要求。如果有衍生产品,可以做结构性存款业务,但如果没有资质可能会监管套利。这一规定一方面对结构性产品进行规范,另一方面避免出现监管套利。

  在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看来,未来结构性存款迎来规范发展时期,增速或将放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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